规章制度(三)入党积极分子量化考核实施方案

2020-04-25 15:42:42

五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入党积极分子量化考核

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质量,加强对发展对象入党前的素质教育,推进我院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作为推优发展党员的参考依据。

 一、考核目的

 1.规范党员发展工作。通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进一步量化考察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发展对象入党前的素质教育,增强学生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2.争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性”党支部。提高支部党员、积极分子理论素养的同时,从下而上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搭建志愿服务实践平台,提高整个支部的党性修养,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党建引领发展。强化入党积极分子在班级、学生组织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提升在同学群体中的榜样作用,带动整个学院良好发展。

 二、考核原则

 1.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员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2.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依据党员标准和学生党员实际确定考核内容,促进入党积极分子的全面发展。

 三、考核对象

 经济管理学院全体入党积极分子。

 四、考核内容及指标

(见附件)

中共五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经济管理学院入党积极分子量化考核细则

第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考核小组由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各党小组长组成。

第二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核采取培养联系人定期记录、积极分子主动汇报个人近况以及所在基层班级日常管理三种方式相结合。

第三条 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基础分数为60分,按照量化考核细则的规定由考核小组进行加减分。

第四条 考核项目包括政治素质、学习情况、行为规范和服务情况四个部分。

第五条 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参与量化考核资格,两年内不考虑发展入党。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参照本量化考核细则将本人在上学年中各方面情况向支部进行书面汇报,凡未按时上交书面汇报的,在该学年内不考虑发展入党。

第七条 本量化考核细则于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八条 本量化考核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五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所有。

第九条 量化考核具体细则:   

一、政治素质(基础分20分)  

1.参加各级党组织组织的学习研讨、讲座等,每次加1分;

2.培养考察期间,主动提高政治素养(政治理论学习、观看影片等)并提交心得体会的,每次加1分;    

3.主动上交思想汇报的,每份思想汇报加2分。

4.每天“学习强国”APP学习积分达标者得5分;不达标者,首次将给予口头警告,每学期累计2次不达标将不得分;

二、学习情况(基础分20分)

1.考察期内综合测评和绩点要达到相关要求(硬性指标)。(大一:绩点在前30%;大二:综合测评在前40%,绩点在前50%;大三、大四:综合测评在前50%,绩点在前50%。研究生:研一期间获得奖学金,即达到学习要求。)

2.获得校级奖学金加5分,国家奖学金加10分。    

3.参加挑战杯、攀登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科研立项,取得颁发证书或成功立项的,校级加3分,省(市)级加5分,国家级(含)以上加10分;成绩极为突出的,酌情给予额外加分。

4.存在学科考试不及格、逃课情况的,或接到实名举报,一经核实,取消当年度考核资格。

三、行为规范(基础分10分)

1.按照要求参加党支部组织的会议、活动等,每次加1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3分;无故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请事假或病假的,每次不予加分,请假次数累积不得超过两次。

2.为党支部的工作作出贡献并经支部讨论通过的,加3-5分。

3.因个人错误给所在集体(包括党支部、班级、社团等)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违纪情况的,不予考虑发展。    

四、服务情况(基础分10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学年,经班级评议达到满意以上的,加3分,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表彰的,再加3分。   

2.担任院、校级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学年,经学生组织达到满意以上的,加5分。

3.每学期须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15义工时,每学年累计达50义工时即为达标,得5分;参加学校党委、学院党委组织的义工活动,每次加1分;否则不得分。

4.参加学院联合江门市华侨博物馆举办的文创类、历史文化研究类、策划传播推广类活动及项目的,参与人加2分,项目主持人/负责人加5分;孵化出文字类、影视类成果并在校级(含)以上相关比赛中获奖的,根据获奖等级加分,国家级、省级(含片区赛)、市级、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5.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三下乡”、社会调研、探访党员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参与人加2分,活动负责人加5分;活动成果在校级(含)以上相关比赛中获奖的,根据获奖等级加分,国家级、省级(含片区赛)、市级、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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