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材料科学与工程的本科及研究生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北京科技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修订)》,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教学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教学委员会是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新材料技术研究院、新金属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各专业方向的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对材料科学与工程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批、审议以及提供咨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教学委员会由23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秘书1名。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院教代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工作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主任委员批准。
第五条 担任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较高的教学或教学管理水平;
(二)坚持原则,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三)关心、支持学院教学事务,有参与教学决策的热情和议事、组织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材料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为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教学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教学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对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相关事项:
1.招生计划;
2.专业调整方案;
3.推荐国家和北京市的教学项目及人选;
4.推选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5.推选校级教学名师;
6.推选青年教学骨干人才;
7.年度教育教学奖励;
8.教学年度经费预算;
9.制定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
10.其他相关教学事宜。
(三)审议学校教学相关事项:
1.教学培养方案和培养方案执行版;
2.教学改革规划;
3.教材建设规划;
4.课程建设规划;
5.实验教学条件建设规划;
6.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7.课程建设项目;
8.教材建设项目;
9.教学质量报告;
10.教学基本状态分析报告;
11.其他相关教学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教学事务决策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就相关事务做出决定后,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院为教学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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