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2021-01-19 12:18:17

第一条 学院设有“二级保密领导小组”, 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主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党委秘书任组员,科研秘书任保密工作干事。

第二条 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学院的各项保密工作。

第三条 各项目组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每季度对涉密人员组织一次学习(培训)或交流,以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工作技能。

第五条 学院每月开展保密自查,院保密领导小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四周,对院保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 涉密项目组负责人每月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自查,认真填写 “自查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号前交学院保密干事。

第七条 涉密课题组制作涉密载体(打印、复印、刻录等)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八条 涉密人员因结题、毕业、调离等离开涉密岗位的,需即时办理离岗手续,即离即办。

第九条 涉密人员出国、出境或参加涉外活动,自觉遵守学校的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涉密人员遵守保密有关管理规定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十一条 学院保密干事做好涉密课题、涉密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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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学院的各项保密工作。第六条 涉密项目组负责人每月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自查。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