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纺织工程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健康成长,增强教师党员联系群众的责任感,促进党总支党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从事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每位教师党员均应联系若干名入党积极分子,自觉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
第三条 教工党支部协助学生党支部将本学院所有递交了入党申报书的同学分配安排给本支部的党员做教育培养工作。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的具体人数和对象安排等事项,由教工党支部根据本支部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开展教育培养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生活、思想、经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二)向入党积极分子讲解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介绍党组织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党员程序,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章,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掌握的程度,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加深对党的认识;
(三)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与表现,帮助入党积极分子认识和改正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四)关心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学习交流,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搞好专业学习;
(五)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提高社会工作能力。
第五条 教师党员与所负责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之间的个别谈话,每学期至少在三次以上。
教师党员可积极采用各种现代通讯方式主动加强与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与交流。
第六条 教师党员每学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与表现以及本人做教育培养的情况至少在一次以上。
第七条 教工党支部纪检委员每学期检查和讲评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教师党员做教育培养工作的情况至少在一次以上。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每学期对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方式包括有:
(一)对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二)向入党积极分子发放调查问卷;
(三)学院党总支领导通过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把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和从事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的态度、效果及能力作为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等评选的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共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纺织工程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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