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新疆政法学院开展了“周末大讲堂”基层党组织共建活动。2021年11月27日下午16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与新疆政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周末大讲堂系列讲座第一期正式开讲。
本期主讲人为贸大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教师党员徐海燕教授,主题为“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展开”。贸大法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梅夏英教授,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系支部书记李青武教授,新疆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李孝光以及政法学院200多名师生共同出席了本场讲堂。
讲堂伊始,梅夏英院长指出,在贸大法学院和新疆政法学院之间建立长时间、实质性的合作,是学校乃至教育部倡导战略的一部分。法学专业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传统优势学科。197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贸易系即设立“国际商法教研室“,开始招收国际贸易法硕士生。1984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立“国际经济法系”(时称为“七系”)。1996年,成立法学院。历经40年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目前已经成为学科体系设置相对完整、国际法专业特色鲜明、学术和教学水平比肩一流的知名法学院。在2017年全国学科评估中被评为A类法学院。在一带一路、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贸大法学院与新疆政法学院的学术合作大有可为。
徐海燕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讲述了物权行为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第一方面是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之溯源。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主要由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包括: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交付必须具备外在的形式。按照萨维尼的设想,一般人所谓的买卖过程可以分解为:一,债的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或称负担行为,它使得出卖人承担交付出卖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在这一阶段买受人尚不能成为所有权人。二,双方当事人达成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完成所有权的移转的合意。三,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权变动行为。萨维尼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的行为。其特征是:1.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也就是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关系为目的,此与债权行为不同。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涵包括以下三点:1.区分原则。2.形式主义原则。3.无因性原则。
接下来,徐海燕教授通过三个生动的案例向大家展示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截然对立的两个结论,由此引出了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种批判性观点,提出了物权行为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单独存在的物权行为,如所有权抛弃。第二种是与一定的债权行为(抵押合同)有关系的物权行为。第三种物权行为是存在于买卖、赠与和互易这些交易行为中的物权行为。
第二方面则是我国民法理论及实践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发展过程。徐海燕教授通过对现存法律法规的剖析,向大家展示了我国有关物权行为理论的发展过程。第三方面则着重对《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正确理解及《民法典》第597条的利弊进行了分析。
第四方面为债权让与的性质及其效力。债权让与行为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五百四十六条中进行了规定,首先规定了债权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转让以及债权转让通知发生效力。接着徐海燕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现实生活中,债权多重让与效力如何处理?她指出,在《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第83条对此曾经有如下规定:让与人将已让与的债权再次让与他人时,在各受让人之间,依据如下标准确定取得债权的受让人:(1)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2)两个以上的让与中,有可撤销事由的让与的,无可撤销事由的受让人取得债权;(3)两个以上的让与中,同时有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的,全部让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4)两个以上的受让人中,先对债务人为有效通知的受让人取得债权。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有偿的优于无偿的债权让与,没有撤销事由的优于可撤销事由的债权让与,全部让与的优先于部分让与的债权让与,通知的优先于没有通知的债权让与,但这其中有其不符合逻辑之处,比如将其情形交叉时,例如有偿的全部让与和无偿的部分让与究竟哪一个优先没有办法得出结论。关于这个问题,徐海燕教授提出,在德国民法中,债权让与的性质为准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债权多重让与中对谁通知谁取得债权,通知相当于公示方式。如果都没有通知,各让与人是平等的。
徐海燕教授的分享举例生动,深入浅出,极具启发性。此次讲堂在新疆政法学院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当前,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日益繁重,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本次党建活动由贸大法学院党委民商法学支部承办,系列讲座共八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围绕民商法、国际法等方向,在每周末陆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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