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升民、韩永辉、向景:“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现状、 问题与对策(二)

2021-01-19 14:17:14

(二)税收情报合作逐步开展

税收情报交换是指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的税务机关为了实施本国税法或者执行国际税收协定,相互之间根据约定的形式,将所掌握或者搜集的税收情报进行交换的一种税务行政合作方式。2006年6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细则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后,中国积极与其他国家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谈判。但总体来看,中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合作的范围还比较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仍需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网络的建立,有助于各国加强在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国际市场价格、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有助于涉外税务部门更加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涉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提高涉外企业的纳税信息透明度。

(三)关税协调与贸易自由化协作取得积极成效

自由贸易区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与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自2000年以来,中国积极推动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截至2018年底,中国已经与25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17个自由贸易协定。这些自由贸易协定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同时,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中国也在不断调整和升级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升级有助于消除沿线国家之间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为各国开展国际贸易、投资合作提供广阔的空间。

三、“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面临的问题

(一)沿线国家税制体系差异较大,国际税收合作成本较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量众多,大多数国家都是发展中经济体或新兴经济体。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情况、政策目标和征收管理水平的不同,所采用的税制体系结构差异较大(朱为群和刘鹏,2016)。总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制体系可以分为三类: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总的来看,发达国家多以直接税为主体,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多采用“双主体”模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体。税制体系结构的差异性,使得各国在税种设置、税种组合方式、税率设计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一方面,不利于企业了解、掌握各国的税收规则,增加跨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市场的经营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各国税制体系及其所反映的利益诉求不同,增加了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税收合作的难度。

(二)部分沿线国家税收法治化、透明化水平偏低,国际税收合作深化面临阻碍

在税收法治化方面,虽然中国已与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了包括防止双重征税在内的国际税收协定,但有些协定缺乏具体的条款规定和可行的操作指引,税收合作愿景难以真正落地(赵书博和胡江云,2016;黄靖珊,2017)。在税收透明化方面,部分发展中国家税务信息的公开、透明性不高,税务行政管理能力不足,一些国家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税务机关在税收规则设计和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使得跨国企业准确获取相关国家及地区税收政策、规则信息的难度较大。

(三)部分沿线国家税收征管能力不足,国际税收合作效率有待提高

国际税收合作的效率依赖于各国对合作协议的执行,但是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监管征管能力不足(张友棠和杨柳,2018),导致国际税收合作协议的执行效率较低,合作成效不够明显。一是存在税收管辖冲突。尽管已签署的税收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包括了偷漏税行为的防治、管理方面的内容,但沿线国家在税收征管中的税收管辖权冲突、以及税收法律对纳税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差异性,导致重复征税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二是缺乏税务信息服务支撑。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执行国际税收合作协定、打击偷漏税方面力度不足,加之纳税服务体系智能化和信息化程度较低(刘蓉等,2017),很难满足税务机关、跨国企业获取企业涉税信息的需求。上述问题使得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无法有效获得应征税收,同时也给企业跨国经营带来更高的涉税成本。

(四)沿线国家税收合作平台建设滞后,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缺位

一是双边税收协定功能有限,合作机制不完善。税收协定在推动双边协商程序建设并解决争议方面缺乏强有力的约束(赵书博,2018),缔约双方仅有“设法”解决争议的义务,这导致协议双方有可能陷入博弈困境。由于缺乏有效约束措施,涉税争端无法得到及时解决,跨国企业面临的税收难题往往长时间搁置而得不到有效解决,这给跨国企业经营和扩张增加了负担,削弱了其发展积极性。二是税收互助机制薄弱,合作平台的作用不突出。“一带一路”沿线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合理化的税制体系建设方面亟需技术援助,以更好地简化、规范税制结构,促进税法体系的透明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然而相应的互助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制约了“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平台效能的发挥。

四、推动“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共同推进各国税制体系现代化

沿线国家构建宽税基、低税率、优税种、简征管的现代化税制体系,是“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基础。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税制体系进行优化:一是优化税制结构设计。在直接税领域,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加强个税体系的社会公平性;优化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由主征企业税向法人税与自然人税并重转变;深化研究房地产税改革;研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在间接税领域,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制度,创新增值税征管方式,推进增值税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转变。二是降低税费负担。全面清理各级政府不合理、不合规的涉费项目,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有序推进结构性减税,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闫云凤,2013)。三是加强税收针对特定领域的调节作用。比如,加快环境保护税制建设,强化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强化税收的资源配置功能,构建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税收体系。四是简化税制体系结构。新税制体系建设应以简洁、高效为目标,研究探索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税种精简税率级次;鼓励税务中介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专业效用和桥梁作用,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税法遵从成本。五是探索完善涉外税收抵免制度,鼓励我国企业积极“走出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化全方位的经贸合作(陈华,2016)。

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税收设计技术交流的角度,可考虑推动成立“一带一路”国际税收政策研究工作组,深入分析沿线国家的利益诉求、经济结构、社会状况,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向沿线国家提出有针对性的国内税收政策变革建议。通过工作组的研究工作,推动合作各方优化国内税收设计、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提高征收效率,鼓励合作各方降低财政对关税的依赖。

(二)打造国际税收合作范例

通过加强与一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多边税收合作,打造国际税收合作的成功典范,有助于消除其他国家的疑虑和成见,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首先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状况进行严谨的分析,综合考虑经济、政治、地缘及社会因素,初步筛选出有条件先行开展合作的国家名单,继而加强双边交流、会晤,了解对方对于开展国际税收合作的意愿。然后再根据前期沟通情况,谨慎选择一部分国家开展双边或多边会谈,巩固合作意愿,明确合作方向。通过充分的交流磋商和协调的政策设计,实现沿线国家民众福利的总体增加和福利分配的公平,最大限度避免以邻为壑政策对国际税收合作和经贸往来的负面影响。

(三)深入推进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建设

建设适应合作各方具体利益诉求和合作阶段特征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可为推动“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Rosenbloom等,2014)。根据“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还处于早期阶段的特点,现阶段应重点推动非正式的对话论坛机制建设。定期在成员国轮流举办论坛,讨论各方在国际税收合作上的利益诉求、合作领域及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四)加强税务信息透明化建设

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政策的透明化和法治化。合作设立专门的工作组,加强对沿线国家税制体系与国际税收合作的学术研究、技术研究,为变革和优化沿线国家税制体系提供咨询意见。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互换。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税收政策信息和税制体系信息变动,在此基础上建立讨论和磋商机制,减少税收政策变动的负外部性(杨治朋,2016)。

(五)研究探索补偿性措施

“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虽然能够为合作各方带来总的收益增加,但是也可能造成局部的利益受损和分配不公平。为此,推动“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的建设,有必要开展补偿性措施的研究,探索为合作中利益受损的经济体提供集体补偿的可行性及安排。

(六)深化国际反避税监管合作

跨国企业和“避税天堂”的避税行为严重侵蚀主权国家的税基,也对其他依法纳税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公平造成负面影响。在“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中,要纳入对国际反避税监管合作的考量,推动建立“一带一路”反避税监管协调机制及情报交换机制,定期发布反避税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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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税收合作面临的问题 (一)沿线国家税制体系差异较大。沿线国家的双边、多边税收合作。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