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加强经贸合作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开展国际税收合作有助于提升合作各方的整体利益,是促进“一带一路”区域经济融合发展、互利共赢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制体系朝着税制简化、税负降低、设计优化的方向变化,为推动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现实基础。但是,“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还面临着较多挑战,主要包括:沿线国家的税制体系结构差异较大,税收法治化和透明化水平偏低,税收征管能力不足,税收合作平台建设滞后。为此,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税制体系,构建宽税基、低税率、优税种、简征管的现代化税制体系,同时加强税收设计的技术交流,促进沿线各国打造国际税收合作范例,消除部分国家的疑虑和成见;推进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建设,构建有效合作平台;建立通报和磋商机制,提升税务信息透明度,深化税务信息共享;研究探索采取补偿性措施,实现国际税收合作的互惠共赢;深化国际反避税监管合作,营造公平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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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 ;税制体系 ;税收管理 ;反避税
作者
简介
魏升民:助理研究员,供职于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
韩永辉: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供职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 ;
向 景:男,博士、副研究员,供职于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文章
来源
《南方金融》2019年08期。
原文
共建“一带一路”强调的是互联互通,经贸先行(唐宜红,2018)。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纳入对国际税收合作的考量,既有利于各国通过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推动税制体系的现代化、法治化和透明化建设,通过合作协调弥合税制体系上的差异和矛盾,又能够为“一带一路”多边经贸合作提供有力的“稳定器”。作为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社会联系的重要保障,国际税收合作应当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重点关注领域(杨志勇,2015)。基于此背景,有必要加强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税收合作现状的研究,剖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设计方案及实施路径。
一、“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
随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不断深化,推进“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加凸显。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过多年的税收体制变革和双边、多边税收合作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国际税收合作基础。
(一)推动“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必要性
1.国际税收合作不足损害“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整体利益
国际税收合作不足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经营、经济发展和税收公平性。一是国际税收合作不足增加了跨国企业的经营和税收合规成本。在“一带一路”区域内的跨国企业必须花费较高的成本了解和接受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此外,各国对税收征管的认识差异以及合作交流常态化安排的缺乏,也导致了双重甚至是多重征税的问题。二是国际税收合作不足阻碍了资源要素的跨国流动。碍于“一带一路”区域内部复杂多变的税制状况,投资者跨境投资的信心不足,生产者开展对外贸易及对外扩展生产环节的动力不足,消费者对于购买境外商品和服务的期望不足,劳动者对于赴境外工作的把握不足,这势必影响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经贸合作与发展的进程。三是国际税收合作不足为“避税天堂”提供了生存空间。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加强对“避税天堂”的监管合作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空白和不足,这为有的企业采取避税行为提供了空间,影响了各个国家正常的税收收入。
2.开展国际税收合作是“一带一路”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
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已成为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主要的经济一体化区域,如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完成了初步的贸易和投资一体化后,都致力于加强区域税收合作。以欧盟为例,欧盟基本上掌握了各成员国的间接税管理权。欧盟对于各成员国的增值税、商品与服务税设置了一系列的规定,确定了可浮动的税率区间,各成员国只能在可浮动区间内调整自身的税率水平。此外,欧盟对于各成员国的特种商品销售税(ExciseTax)也设置了类似的税率区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协调方面,欧盟处于全球领先水平。第一,根据欧盟法律,如果成员国的直接税政策妨碍欧盟内部要素自由流动和单一市场发展,欧洲法院可以推翻该成员国采取的直接税政策。第二,欧盟积极推动各成员国配合“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以加强对避税港和跨国企业避税行为的监管。第三,此前被搁置的“统一合并企业税税基”计划于2015年重启,以期有效统一税基,解决双重征税和避税港的问题,并降低政府和企业的成本。北美自由贸易区则在建立政策协调机制、签署多边税收协议、加强价格转移争议裁决等方面进行了深度的合作。此外,位于“一带一路”区域内的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也正在计划出台一项旨在加强海湾地区国家增值税协调和统一的举措。
总的来说,要推进“一带一路”区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实现“五通”愿景,有必要加快推动“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
(二)“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现实基础
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税制体系改革方面持续努力,直接税整体简化、税负下降,间接税设计不断优化,关税水平持续稳定下降,这为推动“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现实基础。
1.沿线国家的直接税率趋于下降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税的简化主要体现为超额累进税率的普遍确立以及税率层级数量的减少,税负的降低主要表现为直接税税率的下调。如韩国从1982年开始多次下调个人所得税税率。2006年,韩国综合所得税的四档税率分别为9%、18%、27%和36%。2017年,韩国将综合所得税优化为五档税率,分别为6%、15%、24%、35%、38%和40%,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压力,加大了对富有阶层的征税力度,提高了国家税收的社会公平性。土耳其于2005年将企业所得税由33%下调至30%,一年后进一步调低至20%,成为世界上在十年内税率下调幅度最大的国家之一;目前,虽然土耳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小幅回升至22%,但仍处于较低水平。越南在2018年采用了新的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以往的10%-40%下调至5%-35%;同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由月薪500万越南盾提升至800万越南盾,较好地发挥了税收对社会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直接税方面的降减趋势意味着各国在简税制、降税率方面有了更多的共同议题和需求。
2.沿线国家的间接税设计不断优化
间接税设计不断优化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体系变化的一个重要趋势。随着以增值税为代表的现代间接税体系在发达国家的逐渐普及和成熟,“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国家也纷纷效仿,推动间接税税制的现代化,其中的一个典型国家为马来西亚。为了克服旧的间接税体系所存在的税基较窄、重复征税的问题,马来西亚于2015年正式征收新的商品服务税,对住房销售和租赁、国内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特定教育服务和特定金融服务等行业免税,对粮食、药品、家畜等产品以及国际服务业采用零税率,对其他商品和服务统一采用6%的税率。新的商品服务税具有税基广泛、设计简洁、税率较低的特点,加之现代化的税收管理体系逐步形成,马来西亚的税收遵从度有了很大的提高。2018年6月,马来西亚进一步将商品服务税税率降至零,以推动国内消费市场的发展①。除马来西亚之外,同样通过税制改革建立了现代化增值税(或商品服务税)体系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有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阿联酋和埃塞俄比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间接税设计方面的整体优化趋势有助于各国共同应对和解决在发展数字经济、跨境电商、跨境消费等方面面临的税收问题。
3.沿线国家的关税稳步下降
20世纪50-60年代“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盛行之时,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都通过设置高昂的关税来抵制来自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刺激对本国产品的消费(Hirschman,1968)。但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对“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战略的成功实践,许多发展中国家意识到设置高昂关税、封闭本国经济的弊端和进出口贸易对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在冷战结束的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也为全球自由贸易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为此,“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国家逐步下调关税,主动适应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融入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如印度尼西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不断下调关税,其加权平均税率由1990年的13%左右下降到2016年的2.6%左右;印度的加权关税水平从1991年的72%降至2016年的低于10%,同时持续简化关税种类,将22种关税简化为4种。孟加拉、沙特阿拉伯、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爱沙尼亚等国的关税也呈稳步下降的趋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关税总体下调趋势,为国际税收合作向国际贸易领域拓展并进一步推动区域自由贸易发展提供了条件。
展望未来,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制体系继续朝着税制简化、税负降低、设计优化的方向变革,各国税制体系之间的龃龉和差异将逐渐减少、共性将逐渐增加,共同利益将进一步凸显,这将会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沿线国家无论是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制体系,还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税收制度保障,对于国际税收合作的需求都将会不断增长。
二、“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现状
近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情报交换、关税协调与贸易自由化等方面开展国际税收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增多
避免双重税收协议是指国家之间为了避免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便与多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截至2018年底,中国已与10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税收协定,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②,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完善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国际税收合作上的协商机制,促进各国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公平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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