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讲故事 | 黄石抗战故事第四讲

2021-03-28 22:24:56 万 科

我是来自土建筑学院学生党支部的一名预备党员,罗冰怡。下面由我来为大家讲述黄石红色故事第四讲《抢资源日方藏心机,挟借款控制汉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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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汉冶萍公司汉阳铁厂停产。次年大冶铁厂也停止冶炼。此时,汉冶萍公司就只剩下大冶铁矿一家生产铁矿石运往日本八幡制铁所偿还日债。大冶铁矿也因此成为了八幡制铁所名副其实的原料基地。

因经济困难,汉冶萍公司难以为继。1926年8月19日,盛宣怀第四子汉冶萍公司总经理盛恩颐又到日本提出借款200万日元的要求。日本虽然答应借款,但却开出了下列条件:在汉冶萍公司设立整理委员会,以总经理为委员长,副总经理和两名日本顾问为委员;成立公务所,统一技术改良与工务,由日本推有学识与有经验的技师为所长;两名日本人如要录用助理员,汉冶萍公司应随时雇用;工程上有必要时,汉冶萍公司承允各厂矿录用日本工程师3名。1927年1月27日,日本这才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汉冶萍公司于2月17日通过汉冶萍整理委员会章程,旋即正式成立整理委员会。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由经理处实行。1928年4月11日,汉冶萍公司在大冶成立工务所,聘请最高顾问.工程师村田素—郎为工务所长,下设技师3名,工务所掌管各厂矿生产,运输及企业扩充等一切业务,实施指挥监督。至此,汉冶萍公司的管理权,全部为日本人所包揽。

除了通过合同控制汉冶萍公司和大冶铁矿,日本还通过与当时的中国当局签订不平等条约等手段,寻求国家权力保证。1915年,在向袁世凯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条”中,日本再次提出了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要求,以使因贷款而获得的权益,得到中国政府的永久承认。“二十一条”第三号第一款说:“"两缔约国互相约定,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政府同意,所有属于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中日交涉时,日本人又野心十足地发表《新权利之范围与活用方法》—文,称:“汉冶萍公司现今所用之人,有高等技师与顾问、会计、监督等,高等事权已全数归之我日本掌握,惜未能正式签订于两国条文之内,犹恐中国人有自觉之一日,若再能猛进一步,全体操纵,则长江一带之各种企业原动力,不难完全揽入我日人怀中,并可由此进而侵略及于七省之金融活动要键,及商业全权……”

就这样,黄石的矿产资源一步步地被日本所控制、掠夺。


责任编辑:周树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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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冶萍公司承允各厂矿录用日本工程师3名。日本这才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汉冶萍公司于2月17日通过汉冶萍整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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