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措施要遵守基本法
2020年的春天已经来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抗击疫情已成为当前全国的头等任务。各级政府应依法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在受影响的区域内,居民生活和各行各业运行也从平时正常的状态转入到特殊的应急状态。
尽管突发事件不像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那样危急,但与日常行政管理秩序相比,这种行政应急状态仍然要在某种程度上消减公民权利。这就带来了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保障与限制问题。应该说,执法人员所采取各种措施的出发点都是好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为了早日取得抗疫的胜利,应该说,其中大部分措施方式也是得当的,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措施却属于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明显的属于违法行为,例如,我们在媒体上所看到的从强制封门到挖沟断路、从毫无保留地在微信群里公布患者信息到冲进别人家里砸坏麻将桌,这些所谓的“硬核”措施,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只有想不到……但是,这些违法的行为明显走向了一个极端,属于典型的“反应过度”,不仅不能有效防控疫情,反而会激化矛盾。
从法理上言,强制性措施是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必要手段,也是法定的限制公民合法权利的措施。但强制性措施应急措施不是越严厉越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不能随意决策。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必须注重如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行使从事疫情管理工作,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绝不能加以突破。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予以限制,而不能由行政法规等下位法规和规章予以限制。如果对于所有来自某一地区的人员进行无差别的隔离,就会造成违法对非病毒携带者自由权的限制。
另一方面,要注重强制执行措施与目的之间的妥当性,即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应当对强制性措施的性质、强度、对象、持续时间等进行严格界定,而不能随意增强、增加或延长。强制措施必须以能够有效阻断病毒传播为界限。
概言之,疫情防控工作必须贯彻行政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高效原则等基本原则。例如,遵循比例原则,防控措施中能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关卡的就不要挖路、堵路;能采取查封、扣押、没收的就不要采取毁坏财物的措施等。
只有遵循上述要求和原则,才能既充分地发挥应急措施的强制性,又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进而取得对新冠病毒的防疫攻坚战的胜利。
典型案例
相同的案例,不同的方式-处理方式对比
做法一
做法二
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提示
面对不正确的执法方式,如果确实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可以保存好证据,等疫情结束后,不服社区人员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服派出所作出的执法行为,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者言
本文的用意绝不是抹黑人民警察、社区人员、志愿者的工作,我们所看到的绝大部分的执法行为都是非常合理合法的。
大家非常愿意配合相关工作,也绝对支持人民警察和社区人员执行防疫任务,只不过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小一部分人员,或许是因为压力大而急躁,或许是因为素质有待提高,他们从关心的角度出发,却无意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人民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
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还是希望在执行防疫任务过程中的人员,能够遵循比例原则,采取更加合适的方式来执行任务。最后,我们想对所有执行任务的警察同志、社区人员说一句,你们辛苦啦!武汉加油,中国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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