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我们的绝大部分行为被数据化。这些数据为国家预防打击违法犯罪,预警社会风险,实现高效的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数据被滥用将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那么,公权力介入个人信息的边界在哪里?应该遵循哪些原则?3月12日下午,治安管理系第十二期青年教师学术沙龙就此进行了讨论交流。
袁忠岩老师作了“隐与私——大数据时代公权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制”的主题报告。袁老师认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从隐私权中走出来,变得无以为隐。《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框架,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信息保护原则。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表现出公益性、全面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应当区别于一般主体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遵循法治原则、公开原则、比例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李浩老师对袁老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李老师认为,袁老师的报告有思想、接地气、有高度,并就个人信息的法律意义、信息采集的告知与同意使用以及使用责任、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上下位关系、相关法律条文等内容与袁老师进行了商榷交流。其他老师认为,袁老师的报告具有前瞻性以及积极的现实意义,其讨论的价值不在于应用层面而在于伦理层面,并就新冠疫情期间的健康码应用、监控摄像头与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对个人信息的应用风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沙龙气氛活跃,讨论热烈,交流广泛,大家对公权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制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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