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称“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一规定指出了新中国国家的根本性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是同新中国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
五四宪法是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部宪法,也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一些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为后来宪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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