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畅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统筹谋划、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增强学院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提高议事决策能力和水平,推动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明确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的边界。按照党管方向、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宣传的工作要求,有关党建工作、干部选任、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统战工作等,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先召开党委会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正副职领导,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列席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的人员要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研究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协商一致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提出,经学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决定。
第七条 根据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根据议题内容协商决定。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不得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亲属和有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条 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在教师引进、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要把好政治关。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会议结束后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接受师生的监督。必要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上级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学院贯彻落实意见。
(二)制定学院发展目标、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任期内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以及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服务、学科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重要事项及重大活动和计划。
(四)研究制定学院重大改革方案,修订和废止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和规定。
(五)按照管理权限和学校有关规定,研究学院岗位设置与内部人员聘任、调整人员编制、出国进修、人才引进、职称评审方案、各类先进评选、师生处分等方案和具体事项。
(六)研究学院重要财务、国有资产事项,包括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办学资源调配、年度岗位考核与津贴奖金分配、集体福利使用等事项。
(七)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八)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
(九)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及确有必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十)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在行使第十五条规定的决定权时,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决定;制定方案前要进行理论学习、数据分析、调查研究;在决定前要听取教授委员会、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多数群众反对的事情缓议,主要学术骨干反对的事情缓议,班子意见不统一的事情缓议,党政一把手意见不统一的事情缓议,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的,应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送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在会前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会议准备。需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除需紧急处理的事项外,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会议要求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进行会议表决时,要少数服从多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议,必要时可以向学校请示。
第二十二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确需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应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及时处理,并于事后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人会后要向其通报开会情况和会议决定,或送阅会议纪要(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必须符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学校规章制度,做出的决策有章可循、合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认领任务、认真执行、盯紧督促落实,主动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检查、督办、落实,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列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内容,并向学校报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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