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活动】疫情之下 我来普法(四)

2021-01-18 20:57:37

感染新型肺炎拒绝强制隔离的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一:日前,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中发现,一名湖北籍人员梅某于1月27日自疫情发生地来到盐步,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期间,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先后四次执意离开暂住地外出买菜、购物,最终梅某因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并被送至政府指定隔离点进行隔离。

典型案例二: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用手攻击民警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当日,本案被告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最终王某某因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速递

一、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有接受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公安机关可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拒绝隔离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相关司法解释:

● 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上述司法解释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防治新型肺炎小贴士

一场肺炎疫情来势汹汹,让我们防不胜防,我们不是医疗人员、不是武警人士、更不是一方的政府领导,我们大部分的人员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我们能做,并且应该做的就是窝居在家里,不要出门,做好国家的群众后援。那么在此期间哪些事情是我们该做的?哪些是我们不能做的呢?

1.鼓励“大义灭亲“:若我们的家人、朋友不幸出现肺炎症状或接触过确诊病例,在这个阶段,对亲朋好友的最好做法就是,及时将该信息反馈给疾控中心,让亲朋好友及时得到医治,主动隔离自己,而不是藏着窝着。

2.鼓励“窝居家中”:听从政府安排、响应国家号召,只要家里还有饭食,不要出门,抑制传播从我做起。

3.鼓励“捐款捐物”:这两天已经开始了各种捐助,有的捐助钱款、有的捐助口罩、有的捐助隔离服,这个根据每个人的情况而定,在确保捐款捐物渠道合法、安全的情况下,贡献出我们的微薄之力,再小的举动都是大的爱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中国必胜。

4.鼓励“暗中充电”:虽然疫情造成的恐慌,但是我们每个人的心中绝对不能恐慌,把这个时期当作学习充电时期,通过看书、练字、网络学习等方式完善自身。

请注意:广大人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等严重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请相信:疫情人数只有停止增加我们才能正常生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活早日恢复正常,我们一起努力。同时也请对的起那些辛苦付出的一线工作人员和众多好心人捐款的努力,武汉加油!!!

内容整理|叶芳汝 陈浩 尹苑琳 郭建超 徐梦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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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