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1月11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2017年7月5日第十三届党委第一百八十一次常委会修订,
2020年12月16日第十四届党委第一百四十五次次常委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学校以及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20﹞22号)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厅字﹝2016﹞44号),以及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共北京市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高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沿阵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培养又红又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努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校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迈向世界一流大学前列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坚持以师生为中心,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坚决扛起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
(四)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健全完善意识形态工作体制机制;
(五)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把意识形态工作有效融入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中;
(六)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引导党员干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重大斗争中经得起考验。
第二章 责任要求
第四条 学校和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对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直属党总支)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党委常委会和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和党委各部门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承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师生工作体系、分析研判情况、加强领导统筹和指导督查、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组织重大问题处置、团结引导服务知识分子、选优配强工作队伍等方面的责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
第六条 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和协调指导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作用。
第七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校内巡察监督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抓好巡视巡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八条学校纪委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重点纳入党的纪律监督检查范围,有关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管理、督查、抓好落实和报告的职责。负责组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开展相关理论研究、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应对、情况通报预警、任务安排统筹、风险排查防控等工作。推进校园媒体融合发展,坚持正能量,突出主旋律。牵头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排查漏洞、识别风险。牵头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各方面齐动手的制度机制,加强内容和渠道建设,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对涉及意识形态工作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处置和上报。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在工作计划、常委会议程等方面协调落实相关要求,做好情况报告。组织部负责把意识形态相关内容和工作情况纳入党员教育及干部培训、考核、考察等工作中。教师工作部、学生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和离退休工作部分别负责在职教职员工、学生和离退休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完善思想动态调查、舆情报告制度,加强正面引导,发现苗头及时报告处置、做好风险防控并改进应急预案。统战部负责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做好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港澳台侨、少数民族师生的工作,做好抵御利用宗教对高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保卫部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和应急处置,做到响应及时、措施有力。校工会负责完善教职工利益诉求机制,做好情况反映,推进问题解决。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研究机构、支撑服务机构、附属机构和相关组织等,按各自职责和业务,负责在履职过程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相关单位要明确工作要求,完善工作规程,加强教育引导和日常督查,及时处置问题线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各层级学习制度,建设和用好网络学习平台。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落实到学校思想理论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各方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校文化建设制度,在全体师生员工中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教育理念,健全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完善理想信念教育齐抓共管机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重点课程、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把马克思主义学院作为重点学院持续加强建设,配齐建强思政课教师队伍,推进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对课堂教学、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和社团、校友会等的管理,坚决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渗透。
第十五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紧密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纳入党建规划、年度计划、常委会议程和党建工作责任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组织校领导班子成员签署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并通过民主生活会、述责报告等方式进行监督评议。
第十七条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汇报,分析研判意识形态情况,对于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研判和回应引导,防范化解风险,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明确政治纪律和工作要求,做好工作部署和督查。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密切联系师生员工,积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所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青年教师、学术带头人开展谈心、增进信任,加强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而行。
第十九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人员和干部的学习培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诚、担当、干净的人手里。
第二十条加强对课堂教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各类校园媒体和网络传播平台、出版物、演出展陈场所、文艺作品等阵地的建设和管理,重点建设一批思政类优秀互联网公众账号。各单位对自办网络媒体、宣传物品和平台的内容负责,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内容发布审核流程,完善纠错和整改机制,不得发布违背宪法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干部党员和教职员工教育培训中纳入意识形态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分管部门,按照分工、各尽其责,切实做好各领域各环节的意识形态工作。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分管部门履行责任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负责教学、科研、人事、国际合作与交流、文化建设、资金募集、校友联络等业务的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负责重要阵地建设管理的相关单位,每年围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学校党委提交报告。各级领导班子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履职考核管理,作为单位工作考评、干部考评使用、奖惩和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专题督查,强化对重点单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专项检查,督查检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组织以及学校在意识形态领域相关部署执行不力的,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二)所负责的单位或工作领域管理规定缺乏,工作敷衍了事,有关规定宣传贯彻不到位、检查督查执行不到位、调查处置不及时的;
(三)所负责的工作出现漏洞和失误,发生意识形态问题,造成较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四)其他未能有效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失职失责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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