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本着“团结、严肃、诚信、务实”的原则。通过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确保党内组织生活健康有序开展,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团结,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生活会要遵循“团结一批评与自我批评一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互相帮助,达到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二、坚决反对走形式,反对敷衍了事和空洞浮夸,坚决避免不切实际和捕风捉影、打击报复等不良倾向,以确保组织生活会健康运行、形成团结向上的良好氛围。
三、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开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人士的意见建议,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党员领导干部、支部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
四、全体党员要认真对待和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会,要胸怀坦荡,坦诚相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积极投入到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中。
五、每个党员要深入剖析自己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组织生活会上,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自己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它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确定努力方向和整改思路。对其他党员要给予客观、公正的评议,力求取得共同进步、达成共识、增进团结的效果。
六、组织生活内容应做好详细纪录,根据组织生活会查摆的突出问题,由本支部会后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作好总结,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七、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开好组织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党支部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八、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九、本支部有党员被问责或受到党政纪处分时,支部应当及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受到处分的党员,应当作出深刻检查。其他党员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汲取教训,开展对照检查,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整改。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派人到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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