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天天读|朱子悦:翻身农奴把歌唱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元朝建立时,在西藏设置中央机构总制院,后改称宣政院,西藏地方从此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清朝政府先后册封西藏政治宗教领袖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并设立驻藏大臣处理西藏事务。清朝灭亡后,中华民国继续对西藏实施主权管辖。1912年,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央对西藏的主权,宣布“西藏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提出“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实行五族共和”。虽然民国期间军阀混战,内乱频仍,国家孱弱,但中央政府仍坚定地维护了国家在西藏的主权。十四世达赖、十世班禅继续接受了中央政府的册封。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和政府承认过“西藏独立”。因此,和平解放西藏、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实行民主改革、废除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面临的重大历史任务。
(五世达赖进京朝觐顺治皇帝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商谈和平解放西藏事宜。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当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当时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摄政大扎·阿旺松饶等人,在某些外国势力的支持下,在西藏东部昌都一线调集藏军主力,布兵设防,企图以武力对抗。中央政府于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放军渡过金沙江,解放了昌都。昌都解放后,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谈判。以阿沛·阿旺晋美为代表的爱国上层人士力主和谈,提前亲政的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接受了进行和平谈判的意见。1951年4月,西藏地方噶厦政府派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到北京谈判。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协议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赞成和拥护。
(和平解放西藏签字仪式)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实现和平解放,西藏的社会发展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和平解放使西藏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中国的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与全国一起共同进步和发展创造了基本前提。
(西藏各族各界群众热烈庆祝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
今年是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70年来,西藏实现了天翻地覆的历史巨变,这充分证明,只有坚持维护祖国统一、领土完整,才能保障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为西藏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提供根本保证;只有坚持改革开放,才能推动西藏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才能满足西藏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只有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才能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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