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浙江树人学院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浙江树人学院)(以下简称浙江树人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工作质量提升,依据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以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合规。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经费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预算申报、经费支出、绩效管理和决算审计等各环节公正、透明,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专款专用。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经费属于教育部思政专项经费(研究项目资金),浙江树人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紧紧围绕研究、咨询、协作、交流等重点任务,确保专款专用。
(三)注重绩效。根据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的职能,合理制定各阶段预算,结合工作任务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浙江树人学院作为承建单位,是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中心负责人要确保资金使用具有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中心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中心根据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具体项目、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注重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 预算经费来源为教育部专项拨款、承建单位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浙江树人学院作为承建单位,计划每年向中心拨付一定金额专款,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工作交流、资料建设、数据库建设、工作队伍建设等。
第六条 浙江树人学院作为承建单位,应将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编报。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经费按照“厉行节约、规范高效”的原则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使用。
第八条 经费的支出范围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协同协作、工作交流,及中心发展所必须的软硬件建设等,具体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
第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规定通过学校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条 浙江树人学院作为承建单位,应当将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据实统一编报。
第十一条 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的管理为每4年一个周期,每2年进行中期检查,在相应管理阶段结束时,需按要求将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项目决算、资金收支明细账与总结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第十二条凡用思政创新发展中心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应自觉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加强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年度终了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在相应阶段做好教育部定期重点绩效评价的筹备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浙江树人学院思政创新发展中心负责解释,中心办公室参照本办法具体执行。
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浙江树人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