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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3-03-20 14:31:40

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浙江树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思想政治创新发展中心各项科研活动正常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快出、多出精品成果,进一步加强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组织管理及服务事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中心教职员工。

第二条 适用课题类别:所有纵向课题、横向课题、中心课题和开放课题项目。纵向课题是指由政府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国家一级学会及我校立项的各种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课题,以课题管理部门的立项通知书作为确认依据,具体定级标准参照学校科研处相关文件。

横向课题指受正厅以上政府部门或单位、企业委托或与其合作研究的课题(委托课题和合作课题须以我校为第二主持单位),以主持人、委托或合作方、学校三方形成的研究协议及学校收到委托或合作方的资助经费作为确认依据,具体定标准参照学校科研处相关文件。

中心课题项目是指由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筹集资金、自主设置的各类科研项目。

开放课题项目是指中心的开放基金课题。

第二章 纵向课题管理

第三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所有校外纵向课题的统一申报工作,包括视实际情况组织召开课题申报论证会。

第四条 高级别课题申报论证。为进一步促进高级别课题申报质量,结合学校科研处要求,所有欲申报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需召开申报论证会,具体如下:

1.不参加申报论证会课题项目不予中心盖章送审;

2.申报项目论证会需在相应课题规定申报截止日期提前一周完成;

3.申报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一般在论证会召开前3天)提交项目申报书纸质5份,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协助呈送相关专家;延期提交纸质申报书的,自行联络论证专家并送达材料;不提供纸质申报书不得参加论证会;

4.每次课题申报论证由专家组(不少于5人)开展具体工作;

5.参加课题申报论证活动的各课题负责人需邀请至少1名论证专家,并承担其专家咨询费用;不足人数部分由中心负责邀请并承担其专家咨询费用;中心承担论证专家的住宿费、往返差旅费;

6.具体论证会务工作由中心办公室协助,配合课题负责人完成。

第五条校外纵向课题管理。中心办公室按立项部门或单位的要求对所有校外纵向课题代为管理;根据学校科研处的具体要求开展相应的过程性管理,包括督促开题、组织中期评估、组织结题等。课题负责人应主动配合,按时完成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三章 横向课题管理

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组织部分横向课题的申报工作,如政府部门委托的横向课题或申报通知发送至科研管理部门的其他横向课题,其他类别的横向课题申报由科研老师自行把握。

第七条 中心办公室按横向课题立项部门或单位的要求对上述课题代为管理,包括督促开题、组织中期评估、组织结题等。课题负责人应主动配合,按时完成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八条 其他类型的横向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自行把握课题进展情况,中心办公室原则上不参与其过程管理,但视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支撑性服务工作,如协助课题组开展开题、中期检查、结题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 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为更好的发挥浙江树人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中心对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推动,发展中心设立开放基金项目。为加强和完善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展中心所设立的开放基金项目均为委托招标项目,每年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确立1-2个研究主题,并设计相关子课题,相关子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科研项目规划,并发布项目研究指南。

第十二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每个申报的开放课题经费一般为1~5万元,具体金额根据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时间及研究人员的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项目申请者应是所在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影响的研究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积累和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

2.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鼓励高等院校、政府、企业的相关专家以及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联合组建项目组。

3.每个申请者作为主持人限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其它单位资助的项目或其中的子项目及已发表出版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中心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科研项目申报及评定工作,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其程序为:(1)申报人申请;(2)思政创新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3)思政创新中心立项,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由发展中心和项目负责人签订《浙江树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合同书》以项目合同书的形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启动后,须严格按照申报书和合同书执行,需要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获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须建立完整的课题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课题执行中的各类报表、各种原始记录、图表、数据、论文等,整理齐全后于申请结项时交中心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规定时间向中心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审议项目执行情况,根据审议结果,中心主任决定结余经费拨付情况。对执行不达标的项目,中心有权终止资助。

第十九条 发展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的科研经费,自项目立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拨付该项目总经费的6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后期根据项目研究进度拨付项目总经费的40%。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支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由思政创新发展中心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申请奖励时必须在相应位置标注“本课题获“浙江树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资助”字样。否则不得作为结项支撑成果申请结项。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需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发展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原则上必须按期结项,无特殊原因,不得延期。确需延期的,须获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完成后,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研究中心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校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后中心出具鉴定证明材料。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结项。对完成情况优秀者在下一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报中予以一定倾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课题档案齐全、准确。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结项者须填写《浙江树人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结项申请书》,并向研究中心提交相应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归档。研究中心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项目研究出高水平成果,研究中心对超额完成结项基本要求的高水平成果予以适当奖励。(具体以学校科研处当年科研促进办法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应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对课题研究全面负责。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科研项目的全程管理(包括督促开题、组织中期评估、组织结题评审),督促其按质、按时完成。具体结题要求以立项合同为准。

第五章 课题成果使用与转化

第三十条 课题组应及时提交课题研究成果,由中心办公室做好各类各课题的档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心有权使用课题成果,并视课题成果实际情况,择优编辑简报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六章 课题考核计分

第三十二条 所有课题科研计分参照学校科研处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具体以学校科研处当年科研考核计分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纳入研究中心年终绩效分配的个人科研计分参照第十五条计分原则,并视课题完成情况,按相应等级计分以不同比例得以体现(具体以学校科研处当年科研考核计分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思政创新发展中心。

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浙江树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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