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学院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学院实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主管、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六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学院党委和纪委必须履行的重要政治责任,是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强有力政治保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视察重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和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权责对等、失职追究,切实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
(二)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政治意识,全面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书记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主管、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院长对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主管、分管部门的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学院纪委要按照党章要求,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认真履行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职能。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应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监察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院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学院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本单位进行评议。学院党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含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负责主持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并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第十一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机械工程学院委员会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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