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1-01-19 17:08:18

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6号)等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交纳党费的人员。所有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费核算的时间。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每年年初(一般为3月)核定当年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每年核定之前按上一年月党费数额预交)。党员由于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一般于次年年初重新核定当年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条党员交纳党费程序。党员应当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收款人要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上如实记载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情况。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党组织上交党费要求。党支部须每月20日前提供《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将收缴党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开具《党费收缴说明书》,凭《党费收缴说明书》到学校财务处存入党费代管账户。同时,每年12月底前将该年度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登记汇总表》、交纳党费情况报告送至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限制。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

第六条大额党费交纳。大额党费是指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后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及以上数额的党费。大额党费由党员所在的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印章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根据重庆市委组织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应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绩效工资理论值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按计费总收入计算)、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职工党员,按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原则是与同类收入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学生党员,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按照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八条交纳党费的比例。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

在职教职工党员,根据每月党费计算基数:①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②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③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④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按每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计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九条生活困难党员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条出国(境)党员交纳党费。出国(境)定居的,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出国6个月以内,向所在党支部预交党费;出国6个月以上的,可预交党费,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第十一条党费交纳的方式。党组织应结合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等,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

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落实责任做好党费情况公开。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费工作各项规定,教育引导党员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党员大会上报告(可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党支部每年要向本支部党员报告和公布党费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党费收缴、使用、结存的余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使用效果;党费下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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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创新】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学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第十条 出国(境)党员交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