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工第四党支部成功举办求是经济法沙龙(第1期)

2021-11-14 21:10:17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工第四党支部成功举办求是经济法沙龙(第1期)

2021年5月12日晚7:00,郑州大学求是经济法沙龙(第1期)在法学院第一学术报告厅如期举行。本期沙龙邀请到我院博士生导师吕明瑜教授围绕《“大数据杀熟”一定违法吗”》主题开展报告。本期沙龙由杨妮娜老师主持,我院王玉辉老师、姚保松老师、曹明睿老师、张素伦老师、张彬老师作为与谈人参与讨论。我院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生研究生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期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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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沙龙主要分为主题报告、与谈、互动提问等环节。沙龙伊始,主持人杨妮娜老师对沙龙主讲人和与谈人分别进行了介绍,并对开设经济法沙龙及其实施系列学术沙龙的意义进行了简要说明。

随之,吕明瑜老师围绕“大数据杀熟”主体从三个方面展开报告。首先,吕老师从“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否真正违法?”这一问题入手,提出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的观点。吕老师从经济学角度通过不通过消费者经济消费能力差异的区分指出个性化定价有可能产生积极影响,消费者可在其消费过程中创造产品的使用价值,同时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创新和产品生产升级,促使社会总福利增加;其次,关于“大数据杀熟”是否应当受《反垄断法》的规制问题,吕老师提出只有特定情况才受其规制。吕老师指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其目的是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而“大数据杀熟”现象主要是消费者权益受损,更应该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规制,而不应直接适用《反垄断法》;再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7条规定是否能够规制“大数据杀熟”,吕老师指出该规定有些许错位。吕老师进一步指出“杀熟”行为应该区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第17条应该将经营者涵盖其中,从而保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最后,针对“大数据杀熟”如何规制,吕老师认为应当理性看待,能够通过市场调节应由市场来解决,只有当市场不能调节的时候,国家可以对其进行调节。

主题报告结束后沙龙进入与谈环节,王玉辉老师提出针对“大数据杀熟”这一行为不能动辄就交给《反垄断法》来解决,王老师提出应该形成多法共治的局面,以其侵害法益为标准确定具体规制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应交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决,属于个人信息防范的应交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解决,只有属于侵害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才交给《反垄断法》解决。

曹明睿老师围绕本次沙龙主题,详细梳理了梳理、归纳、分析了目前针对“大数据杀熟”的文献,指出当前针对“大数据杀熟”尚未形成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和针对性的规制制度,并进一步提出当前背景下“大数据杀熟”仅能消费者层面使用,不宜扩展到经营者,同时曹老师也强调反垄断法的直接介入值得深思。

张素伦老师分析了“大数据杀熟”中“杀熟”用词是否合适的问题,认为使用“差别性定价”一词更为合适,并提出应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下开展研究,进一步强调了研究生论文写作中法律用语的规范,张老师还指出面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应该谨慎执法,应由市场自主调节的行为政府不应盲目监管。

姚保松老师提出个性化定价从经济学角度具有合理性,价格的确定与需求的强度密切相关,在物资稀缺的情况下个性化定价具有合理性。姚老师还提出线上、线下均“杀熟”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姚老师指出应关注数据化时代的社会微化问题,在消费者作为社会微粒存在的数据时代经营者信息优势明显,如何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是我们经济法应当关注的重要议题。

张彬老师指出作为法学学生,应当更加理性地认识“大数据杀熟”,张老师指出“大数据杀熟”有一定利处,其理论依据在于经营者根据不同消费者的经济能力保障自己利益的状态下为消费能力低的消费者提高福利,从而增加社会整体福利。

主持人杨妮娜老师认为关于“杀熟”与“统一定价”哪一个需要规制,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分析,并从老师们的与谈中提醒同学们在论文写作和学术研究中给词语下定义时应保持中立态度,应当秉持批判性思维,从多视角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指出同学们应当关注社会热点、前沿问题,勤思考、多下笔。

随后,沙龙进入互动提问环节。针对吕明瑜老师的报告和各位与谈人的发言,我院2020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王易飞、2020级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张炎坤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吕明瑜老师、姚保松老师、张素伦老师和杨妮娜老师对相关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

本次沙龙主题前沿,参与的师生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整场沙龙学术气息浓厚,前沿观点频现,互动氛围良好。最后,主持人杨妮娜老师感谢吕老师带给大家的精彩分享,同时也感谢各位老师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与热点问题讨论。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郑州大学求是经济法沙龙(第1期)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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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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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沙龙邀请到我院博士生导师吕明瑜教授围绕《“大数据杀熟”一定违法吗”》主题开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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