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长江有个约定》系列 | 你好,长江保护法
2021-10-22 22:48:14
实践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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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始实行10年禁渔,长江流域禁捕退捕从攻坚战转向持久战。
与此同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简称“长江保护法”),该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长江保护有了“专门法”,为保护长江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万古奔腾的长江孕育了光辉璀璨的中华文明,哺育了沿岸一代代的中华儿女,然而,很长一段时间长江并没有得到与之重要地位相匹配的保护。
《长江保护法》作为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主要有以下四大亮点:
一是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职责分工。
二是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如为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等。
三是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是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水生生物是水域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河湖泊健康状况的终极指标。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多数条款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同时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全面落实长江保护法、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农业农村部也将采取包括加快出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在内的一系列举措。
为更好的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长江保护法》明确了四个禁止,即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止风险。
除了四个禁止,《长江保护法》还明确要控制总磷的排放,对于长江流域最近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危废非法转移和倾倒问题,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关的处罚,对影响地下水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隐患进行调查评估,严格管控危化品在长江流域的运输,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相信有了《长江保护法》的法治保障,长江母亲河可以永葆生机活力!
责任编辑:交通学院团委宣传部
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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