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5-32条学习心得体会

2024-08-16 12:45:47 陈健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该条例明确:违纪行为有时并不是单一性的,而是相当复杂的。①如果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违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处分。②应当给予两种以上(含两种)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③如果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需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按照其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④明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该条例明确:“二人以上”即大于等于二人;“为首”就是领头、主导的意思;“共同故意”,而不是二人或多人都不是故意、或者一人故意另一人或多人不是故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为首者是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对应本条例其它规定且符合条件的,此处除外、按照“另有规定”的内容处理。对其他成员,也就是为首者之外的成员,要逐个分析,明确其责任到底是什么,然后“分别给予处分”,即“给予处分”不能“一刀切”,而是逐个分析之后分别给予。“教唆”的意思是怂恿别人违纪,自己与被教唆对象共同违纪,这种情况是要按照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很显然,对于起到什么作用是没有量化标准的,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该条例明确:第二十七条针对的是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共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即归入此类,即便作出决定后没有实施也不能免除;二是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指的是集体做出违犯党纪决定(无论实施与否)之外的、没有集体作出决定就实施的违犯党纪的行为。针对这两种情况,同样也要区分对象的行为性质来进行处理处分。所谓“过失违纪”,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条例》总则第四章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从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该条例明确:增加“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党纪和法律之间的有效贯通,进一步强调出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共产党员违反法律必须同时受到党纪国法的惩治。两者之间的有效贯通,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为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提供了充分的支撑,对违反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惩处也更加有效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例明确:党员利用手中权力寻租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对有效防范和惩治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例明确:①党纪严于国法,进一步明确了党员违法达到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党员是党的形象的具体体现者,干出给党抹黑的事必定受到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该条例明确:①党组织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这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的问题。②党组织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并不以有关国家机关的结论为前提,只要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查实党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便可以对其进行党纪处分。③如果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认为该党员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或者认定该党员的行为性质轻于党纪处分认定的行为性质,受处分人认为党纪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该条例明确:①在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党员权利。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但是该党员还具有党员身份,当该党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党组织也应中止其党员权利。②如果违纪党员移送司法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处分人认为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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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支部4-7月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内容为各位党员学习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