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以收获量“担”为标准分田的前提下,“抽多补少”的目的是实现各人田地收获量一致,“抽肥补瘦”的目的则是调整田地的类型、远近、大小(最主要)。自报土地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的初始政策,赋予了地主、富农土地好坏决定权和土地优先选择权,构成该政策与生俱来的缺陷。为取消地主、富农所具有的特权,“抽肥补瘦”原则逐渐出现。此外,分田需要的公平、稳定与收获量数据不实、变动不居之间的矛盾,促成分田标准“担”逐渐成为一种衡量标准,与实际收获量渐行渐远,为固定分配与避免反复分田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土地;分田;标准;担;根据地;
“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是土地革命战争初期根据地分配土地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这一原则的提出者、提出时间、提出目的、演变形成过程等,均有学人进行了专门研究、梳理、分析、考证1。既有学术话语和一般观念都认为,“抽多补少”针对的是田地数量即田地面积的大小,“抽肥补瘦”针对的是田地质量即田地收获量的多少。实际上,这一观点恰与实际相反。从当时的史料来看,“抽多补少”是调剂收获量,目的是实现收获量的等同,可视为现代意义上的“质量”;而“抽肥补瘦”是调剂田亩类型、远近、大小,可视为现代意义上的“数量”。过去的实情与现在的理解出现反差的关键,在于当时分配田地并非以面积为单位,而是以收获量为标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性规定,存在的内在缺陷、执行偏差、衍化影响、发展演进,以及当时与现代语境下的错位解读,说明值得对其重新进行研究和反思。
一、以收获量为标准分田
井冈山、赣南、闽西等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得到“广大农民群众拥护”2,让群众“表现很满意”3,在于平分土地大得人心。具体而言即以田地的收获量——“担”为标准平分,每人分田担数相等,形成总体收获量的预期公平。就这个意义而言,这种分田方法确实可以说只要“定出分田的标准,田的大小肥瘦都不成问题”4(尽管其后会衍化出各种新的矛盾)。
无论是井冈山《土地法》还是兴国县《土地法》均强调了平均分配,但分配土地的基本单位因属于约定俗成故未加说明。从现有史料来看,在这两部土地法颁布之前,分田实践采用的基本标准便是收获量(“担”,亦作“石”),而非面积(“亩”)。
1928年3月,毛泽覃赴宁冈大陇工作,随后在该地区开始分田。对于大陇的分田,1968年的访谈资料有两种说法:“每人平分三斗半”和“每人名下分得六担谷田”5。二者均非以现在通常观念中的“亩”“分”等面积单位为标准,而是以“担”“斗”等收获量单位为标准。
当时分田没有发给土地证,“只是造一份分田底册,由工农兵政府保存,以备查考之用”6。1928年6月,莲花县第五区第九乡工农兵政府第二村进行了分田,其分田底册如表1:
表1 莲花县第五区第九乡工农兵政府第二村分田底册7
不难看出,最早开始分田的宁冈、莲花等地的分田均以收获量为基础,使用的度量单位是“担”“斗”,在具体实践中还包括“桶”“箩”。如1930年7月,刘作抚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指出:赣西南平分一切土地,“每人分得七斗田至八斗田为普通”8。10月,刘士奇给中央的报告中称:赣西南“平均每人可分至少三担谷,至多十二担谷,五六担谷占大多数”9。同月,赣西南特委的政权工作报告也提及:赣西南“土地分配了十分之七”,“分配后每人约得十二箩谷田”10。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说明李昌英家的情况时则指出:1930年3月分田,“每人分得七石谷”;8月赣西南再分田,“每人分得六石一桶(四桶为一石)”11。
以“担”“箩”“斗”“桶”为度量单位,原因在于其在农村生活中有对应量具,对农民而言更为形象、直观、实用,符合传统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心理习惯。
在中国农村社会,田地方正者少而畸形者多,用亩、分等单位精确衡量田地大小必须依赖专业人士和专业工具。但是这些条件又不具备。甚至一些复杂的田地,专业人士亦只能估算。所以农村虽对田亩等单位不乏公认,但并不精确、实用。相较而言,“担”“箩”“斗”“桶”等量具常见且方便12,也就成为衡量田地的标准。
但是,这些量具多凭乡间手工制作而并非采用工业化手段以严格标准批量生产,因此不够精确且各地多有不同。据民国初年吴承洛对全国度量衡的调查:各地各种尺达1000多种,各种量器达500多种,单位量值杂乱不一,仅就斗而言,最小一斗“仅合官斗的一半,最大者竟六七倍于市斗”,且“匪独省与省异,县与县殊,即东家之尺较之西邻,有若十指之不齐”13。这也是刘作抚、刘士奇、赣西南特委语中赣西南每人分得田地有所不同的原因之一。
即使就稻谷而言,每担重量究竟多少,在同一人文本中也不无矛盾,甚至相去甚远。1930年11月,毛泽东在《赣西南土地分配情形》一文中载东固“最低每人分得十六担谷田(每担八十斤上下)”14,同月在《分青和出租问题》中又称纯化分田“每人所得田数相等(每人得十一石谷田,每石四十四斤)”,同文论述分青问题时又有“每两石谷(二百斤,即一石田)”的说法15。每担80斤、44斤、100斤的不同表述,足显衡量标准之混乱。
总体而言,一担谷为100斤是较普遍的换算率。如1930年有关土地问题的决议、法案在规定税收问题时常有“担数以十六两秤每担干谷一百斤扣算”的类似声明16。闽西苏维埃政府1931年7月发出的通知则明确规定:“以每十斤为一斗,十斗为一石,一石为一担(即一百斤)”,并要求各地“不要依照当地杂色的‘斗’、‘箩’、‘桶’、‘觔’[斛]的重量,而妨害了统一财政的工作”17。显然,度量衡标准不一,苏维埃政府在主导分田时已注意到该问题。因此,1929年11月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中便有“度量衡由政府统一规定”的明确要求。
在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之后,有关土地问题的决议、法案大多直接规定以收获量“担”作为田地分配标准,面积显得无关紧要,反映出根据收获量“抽多补少”被视为主要原则的同时,同等收获量下的田地大小也即肥瘦被忽视。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虽未说明是以“亩”还是以“担”为分田单位,但在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体现,其中称:“土地税之征收以农民所得田地数目为标准”“每人分田三担以下者收半成”“分五担以下者收一成”“分五担以上者收一成半”18。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回顾了1929年闽西分田的情况:“去年分田多至每人十担,少至亦三四担,只几处分两担”,并规定“分田面积以收获实谷计算,单季者折半扣算”19。同月,《赣西南临时苏维埃土地法》第十条规定:“为求迅速破坏封建势力起见,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得采取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分田后,由苏维埃制定木牌插于田中,载明此田生产数量,现归某人耕种。”20革命军事委员会6月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与之大同小异,确权木牌内容完全一致21。11月,《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中国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议决草案》中特别强调:“我们必须明白,决不是土地面积的大小可以决定土地平分的标准,而是收获量。”221931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土地部印发的《土地委员会扩大会决议案》在规定分田原则时也明确要求:“土地面积不计,以收获数量多少,来决定分配。”23确权木牌仅载明生产数量和耕种者,以及土地面积不计、以收获量多少决定分配的明确说明,体现出以收获量为分田标准的原则性立场。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分田以“担”“斗”等为单位,但“田亩”这一通常概念的存在24,一方面导致当时史料在论及分田问题时,不乏使用“田亩”“面积”等概念者,另一方面则导致回溯性追忆的记载中颇多称当时分田“多少亩”者25。这就促成大量研究在有关此时期分田的问题上,呈现以“亩”为标准的迹象,使得原本清晰的事实有被隐没在历史迷雾之中的趋向。
实际上,此时期史料在规定、阐述分田问题时经常使用的田亩、田地面积等说法,往往作为抽象或者说口头的田地单位用语,而非实在的“亩数”。如前文莲花乡分田底册表头中使用的“合计分得田亩”“自有田亩”“应进田亩”等项,对应的均为“担”“斗”。1930年2月,《红旗》所载《闽西的土地革命》介绍了分配土地的步骤:第一步以乡为单位“统计全乡人口与田亩平均分配”;第二步在群众大会通过分田决议,马上“推举若干人分途登记该乡所属的田亩与人口”并限定登记时间;第三步则“按田的肥瘦以收获量为标准,定出某田归某人耕种”26。《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也称:“分田标准以乡为单位,按照该乡人数及田地面积为比例计算,每人平均分配三担数额以上者,照人口平均分配,计算不满三担者,则商人及在业工人能维持其生活者不分田。”271931年4月的《土地委员会扩大会决议案》在分配标准上规定:有劳动力者“应领得一部分土地”,小孩老人酌量分配“附加亩数”,同时又要求“土地面积不计,以收获数量多少”为标准分配28。凡此种种,表明田亩、田地面积的文字语言表达对应的实际衡量标准是“以收获实谷计算”的“担”,而非以田地面积衡量的“亩”。
二、从“抽多补少”到“抽肥补瘦”
1928年2月,宁冈县成立县工农兵政府,随后区、乡苏维埃先后成立,并开始分田,具体方法是“以原耕为基础,多退少补”,“没有划阶级,土地是平均分配,多的就抽出去,少的补进来”29。邓子恢等人制定的《溪南里土地法》30,以及随后在闽西进行的实际分田31,均采用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的方法。
以“亩”为标准平分田地,“抽多补少”是为了实现田地面积即数量上的一致,而“抽肥补瘦”是为了实现收获量上的均衡。以“担”为标准平分田地,“抽多补少”则是为了实现收获量的相等。在收获量一致的前提下分配,田地肥沃自然面积较小,田地贫瘠自然面积较大。所以以收获量为标准“抽多补少”之后,“抽肥补瘦”是在田地面积或者说数量上“抽小补大”,即在同等收获量前提下抽走地主富农的小田肥田补入大田瘠田。总之,当时以收获量衡量田亩多少,同等收获量的面积是反映肥瘦的标准。现在惯常以面积衡量多少,以单位产出即收获量衡量肥瘦。时代发展之后,当时历史与现在观念出现了颠转。
1928年6月,杜修经在给湖南省委的报告中具体讲述了宁冈、永新等地土地分配的方法:以乡苏维埃为单位,由区苏维埃派人协同,将全乡土地、人口调查统计,计算每家应分多少,然后根据原有田数定出应出进多少,分定后出榜,依榜到各田插牌子32。细节上各地并不完全一致,但大致流程趋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战事多变,红军往往占领一地即马上建立苏维埃政府并开始分田,且“限制三天至五天”就要分好33,所以“没有切实的调查与统计”34。又由于对各地了解有限,即便调查也不免有“许多困难和黑幕”35,所以无法准确知晓各户人家究竟种了多少田地,以致“土地面积是根据农民自报,没有什么丈量”36。
土地革命的利益为地主富农窃取作为其后中共中央和各级苏维埃政府反思的重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共产国际主导下中共富农政策演变的合理性建构因素与此不无关联,但各方的普遍性反思也并非无中生有。本意在平分土地,实际却导致地主、富农获利,根本原因在于自报田亩且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的分配方法存在天然缺陷:地主、富农在掌握大量土地的前提下37,自主申报田地多少,即收获量多少,意味着地主、富农取得了土地好坏的决定权;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的方式使地主、富农取得了土地选择的优先权38。
地主、富农既可以通过自留之地以多报少,以肥田充瘠田,抽出之田以少计多,以次充好39,从而获得较多耕地,并导致田地多少不符,好坏不合40;还可以在平分额度内选择自己原耕的离家近、土壤肥沃、灌溉便利、产量高,也即投入产出比高的好田。相较之下,贫农、雇农明面上分得与富农、地主收获量相等的田,但一方面所补的是富农、地主择剩的田,甚至可能是名好实坏、名大实小的田,另一方面本身所拥有的瘦田、差田则由于“原耕”而无法改变,所以与地主、富农仍难以相提并论。1931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土地问题给苏区中央局的信中便指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无论怎样彻底,“贫农总还保有他们所谓少的瘦的那块土地”41。尽管各地苏维埃在分田时对谎报、瞒报等也制定了惩罚措施,如隐瞒多少发现后便少分多少42、“对换少报的土地”等43。但收获量标准平常难以测量,收获时旁人又难以得知,所以一定程度上的少报多报其实不易觉察。
一般田地收获量虽根据经验可大致判断,但却难以具体衡量,田的远近、类型由于一目了然,也就成为各方诉说分配不均的焦点所在。1930年,《永定县苏关于土地问题草案》便指出:“政权落在富农手里,没有做到抽肥补瘦的办法,贫农雇农所领田地都是山田或瘦田。”447月,《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也反思:在过去分田时,“贫农尤其是雇农所领田地,许多都是山田,溪边田、或瘦田”,以致雇农甚至“不愿意多领田地”45,或者虽领了田地“却很难耕种”46。可以说,以原耕为基础的原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富农“阻止贫农雇农‘抽肥补瘦’”的藉口47,造成“一般的说,地、富留下了肥田、近田,贫雇农分进的田多是瘦田、远田”的现象48。
平分土地,彼此所分田地收获量虽然一致,但肥田面积小亩数少,易于耕作,瘠田面积大亩数多,难于处理;近田方便,远田麻烦。地主、富农与贫雇农即便平分了田地,在耕种土地时所付出的劳动量也差异巨大。仅就山田、洋田而论,根据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的统计,龙岩、上杭、永定、连城、长汀五县中,山田、洋田每担所需人工比例以龙岩最低为7:5,以永定最高达9:5,不同田地所需人工差别之大可见一斑。
表2:各县每担数所需人工比较表
为此,该次会议批评过去“土地委员会分田时不注意肥瘦平分”,加之农民多参加红军,导致“耕稼多而人口少”49。肥瘦不平导致贫农、雇农耕稼多,是平分土地之后的一个重大问题,折射出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虽然考虑了收获量的均衡,但却无法弥补劳动量的差距。
肥瘦对田地面积的影响,借助税收杠杆又有所放大,影响农民耕种的种田积极性,是农民不愿多领田乃至弃田不种的潜因。1931年4月的闽西苏维埃政府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在检阅过去的错误时指出:过去征收土地税并非以实谷计算,“而以田地面积的宽狭征收”,“瘠田的贫农中农与分得好田肥田的富农一样照面积缴纳土地税”,以致“富农税收便宜”,“贫农中农加重了负担,富农得到了利益”。为此,会议要求“分田的时候,应注意到田地位置肥瘠,特别是水旱田之别”50。水旱田肥瘠程度相差过大,同等收获量前提下面积无法同日而语,以田地面积广狭征税,拥有瘠瘦难耕的旱田的贫雇农一方面劳动强度比肥田、水田拥有者高,另一方面税收负担又较之为重。显然,以“收获量”标准平分田地,在具体操作上又形成了某些极不公平的现象。
贫雇农对分到山田、远田、溪边田的抱怨,对重视水旱田区别的要求,从侧面证明了此前“抽多补少”唯收获量论的缺陷。
当然,以收获量为标准抽多补少,意味着分田者不论分到何种类型田、无论田地面积大小,数据上的收获量均一致,贫农、雇农得到了较以前更多甚至较富农在面积上更广的田地,自然也就对政策表示支持,进而对苏维埃政府表示拥戴;而富农虽然田地面积有所减少,但拥有土地优先选择权和好坏决定权,最好的土地得以保留,对抗情绪也较少。但随着耕作进行和新一季收获,“抽多补少”导致的贫雇农劳动强度相对较高、收获量名不副实等问题逐渐凸显,投入产出比的相对悬殊必然促成新一轮的分田诉求。
1929年5月,红四军占领龙岩,按照毛泽东指示和根据闽西各地主要是溪南的经验,起草了土地革命斗争纲领,开始了打土豪,分田地的斗争51。由于以原种为基础收获52,以收获量为标准在原耕基础上抽多补少分配的弊端在早稻收获上无法显现。晚稻收获后,问题浮现。自1930年春开始,龙岩农民纷纷反映:分田“忽视了土地质量的均平”,“许多富农得了好田,有自耕地的地主也多留好田,而贫雇农则分得较多的瘦田坏田,这是不公平的”53。在群众的反映和呼吁下,闽西党组织和工农兵政府重点考虑了如何均匀分田的问题。2至3月,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陆续通过关于平分土地的规定,仍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但要求抽出之田“以肥瘠均匀为度”54。这一政策虽然较“抽多补少”有所进步,但仍存在明显局限:富农的土地好坏决定权和优先选择权没有动摇,贫雇农仍然在富农、地主舍弃甚至伪报的田地中进行选择和分配。
3月的分田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至6—7月份——早稻收获晚稻播种的“双抢”期间,新一轮分田也抓紧实行。1930年6月,红四军前委、闽西特委联席会议通过的《富农问题》认为:1929年7月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分田时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可重新瓜分妄想平均以烦手续”的规定让富农得了“护符”,造成富农把持肥田而把瘦田让人的普遍现象,导致贫农“不大满意”,要求于“抽多补少”之外,加上“抽肥补瘦”,并将“不得妄想平均”改为“不得把持肥田”55。由针对贫雇农的“不得妄想平均”改为针对富农的“不得把持肥田”的变化,体现了政策的弊端肇因、目标指向、经验反思、发展轨迹,“不得把持”一语,尤其反映出中共对富农优先选择权的警醒。7月,闽西特委第二次代表大会制定了“今后的土地政纲”,主要包括“查实田亩不得以多报少”,“抽肥补瘦,不得由富农自己抽补”56。“查实田亩”实质上是要取消自报土地赋予富农的土地好坏决定权,“不得由富农自己抽补”则是取消以原耕为基础赋予富农的土地优先选择权。
可以说,正是将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好坏决定权、土地优先选择权废除之后,苏维埃政府才真正主导和实际执行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土地政策。在此背景下,龙岩开始重新分田57。随后,“抽肥补瘦”“迅速的再来一个质量上的平分土地”的工作被作为赣西、赣南及其他苏维埃区域的“严重任务”加以全面推广执行58。
三、“担”的名实分化
以“担”为分田单位,本意是实现最终收获量的公平。但这种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是短期内或者说分田时能直观感受的公平。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田担数主要根据自耕农、富农乃至地主自己报告而定,所以以多报少、以少报多是常态。换句话说,数据上收获量一致的田在实际收获上并不一致。不仅如此,即便抛开虚报、谎报导致的数据不实,就是同一块地每年要获得同等的收获量也是不可能的,更遑论不同的田地。一旦将变动中的某个数据作为恒定的标准,就再无法保持其真实性而失去本来意义。各地苏维埃在分田过程中,“担”这一本应变动的产量,逐渐固化为特定田块单位,与实际收获量渐行渐远。
田地产量的变动不居,除了自然环境的客观因素外,还与主观上的努力,如深耕、施肥、除草、除虫等环节有关,而这进而会改变田地本身的好坏属性。在战争条件下,影响因素更为复杂。分田后收获量在各种因素影响下或升或降,无疑对以收获量为标准平分田地提出了始料未及的挑战。
1929年,闽西经济受到封锁,工业品、农业品出现严重剪刀差。人工价格上升导致农民耕地做五天工只能值回四天乃至两天的价值59,所以农民“怠工”,分到了田却“不尽力耕种”60,甚至“情愿把田禾抛弃不收”61。不仅如此,贫雇农领取田地后,生产率低,尤其是山田、瘦田“普通要比富农减收二三成”62。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具体举例:李昌芬的20石谷田,只能收13石谷,李昌英的30石谷田,只能收17石。1930年3月重分,李家分田42石,但由于是瘦田,“只能收六成”。洋坊村2月每人分8石田,“实只能收五石六斗”。猴迳村8月重分田,“把坏田名出二石实出一石的只作一石算”63。撂荒的特殊情况暂且不计,“名出二石实出一石”,田地担数与实际收获相差倍蓰,原因究竟是自报田地时的以少报多,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生产力下降,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姑且不论,至少反映了以收获量为标准平分田地在实际收获后可能遭遇的尴尬和困境。当然,在重分时把“名出二石实出一石的只作一石算”,也说明苏维埃政府和红军在分田过程中对田地担数的名不副实有所觉察,甚至试图保持田地衡量单位与实际出产之间的平衡。不过,这种平衡忽视了自然环境的变动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影响,具有与生俱来的脆弱性,随着新一季收获必然受到冲击。
除了名高实低,增收导致的名低实高同样破坏分田的平均。分田后农民积极性提高,参与耕种的劳动力增加,稻谷产量随之增产。1930年,闽西革命根据地早稻全面丰收,“龙岩、连城比上年增加二成,上杭、永定、长汀增加一成”。赣县贫农谢仁地分田57担,“第一年他就每亩施肥二十担”,收获“七十二担干谷”64。依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言,“分田石数都是水谷”,“十石水谷能晒八石燥谷”65。不难算出,57担谷田收获90担水谷。殷江乡分田前每亩“最高产量三百斤,土改后提高到四百五十斤—五百斤”66。按百斤为一担计算,一担田收获一担半以上谷,对根据地而言,粮食丰收固然令人喜出望外,但换个角度来看不无隐患:原先以收获量标准进行分田实现平均,如今收获量发生变化,原来分得的田担数就变得名不副实,公平的局面随之被打破。
每担田的收获不一,低者仅收一半,六成左右十分普遍,高者提高1.5倍,更多的是提高一成两成,以收获量为标准的平分随着时间流逝和收获进行而呈现出光怪陆离的景象。公平被打破之后,中共对其进行了反思和调整。毛泽东在《分青和出租问题》中便指出:“分田无论如何要分几次。”67从这个角度而言,李立三、王明等人或急或缓的富农土地主张,导致土地政策尤其是对富农政策的调整演变,与富农对平分田地的破坏相结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收获量为标准分田带来的困境。从这一时期党的富农政策角度来看,由富农自主报告田亩抽多补少,到要求抽出之田肥瘦均匀,再到抽肥补瘦,后来又由不允许富农自己抽肥补瘦到用坏田替换富农的好田(即富农分坏田)68,逐渐剥夺了富农在分田过程中的自主性、优先性,这既为民众情绪提供了宣泄渠道,也为重新调整和平衡土地分配提供了契机。
从农业税征收的变化,可窥探出“担”作为分田标准由实时收获量变为一种固定单位的大致过程。1929年11月,中共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规定:“土地税之征收以农民所得田地数目为标准。”69同年红四军政治部颁布的《土地法》与之类似,要求“土地税按照农民分田数量分等征收”70。以农民分得土地为标准征税,是默认分得土地与实际收获相埒。《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二辑收录了一份1929年的《土地问题讲授大纲》,其在土地税方面称:“在政权比较稳固、田已分完的地方,可以开始征收土地税,但田虽然分完,而收获还是照原耕户收割者,则土地税之征收,应按照粮食多少为比例,其收获已照分定田额者,照分得田额多少为比例。”71原耕收割以所收粮食多少为比例,照分定田额收获依所分田额多少为比例,说明分定田额与实际收获量应接近。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也规定:田地税“将所领田面积担数”照税率扣成实谷征收72。这些规定都体现出苏维埃政府认为收获量与分田担数接近,甚至以后者作为征税依据。这种情况在1930年6月有所改变,是时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规定:土地税“按照农民分田每年收谷数量,分等征税”73。1931年7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二十号“关于征收土地税问题”中也要求土地税按照“所收实谷”征收74。
由按分田数量征收变为以实际收获量征收,说明苏维埃政府已开始考虑让原本以收获量为标准分得的田担数与现实收获量脱钩。1932年8月颁行的《湘赣省土地税征收细则》规定:“各人实收谷多少,不能根据各人自己的报告,要由当地区乡政府主席联席会议,按照各乡三年的收获平均每年计算,分别固定每人所分之田。”75不能根据各人自报体现对之前自报基础上分田的反思,而“固定每人所分之田”则说明田担数已经在制度层面固化为特定田地的衡量标准,与每年的实际收获量彼此分离。
结语
在量化分配前提下,以收获量“担”为依据分田,比以田地面积为标准分田,在短期内具有更大的优势——总体公平或者说预期公平,这种公平能够催生民众支持红军和苏维埃政权的向心力。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分田标准也具有与生俱来的弊端——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建立在自我报告田数和原耕基础上抽多补少的分配方式上。以自我报告的收获量为根据分田,从一开始便面临着地主、富农、自耕农的作伪,随着生产、收获进行又受到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挑战。受各种因素影响下富农政策的不断调整,导致分田再三反复。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收获量为标准分田的不稳定性,或者说为抑制这种不稳定性提供了契机。实际收获担数与所分田担数之间差距逐渐拉大,前者或高或低,与后者相去倍蓰。分田象征着政府公信力,影响广大,不可能每年均随收获而重置。最终,作为分田单位的“担”开始脱离收获量而固化,成为对特定田块的衡量标准,与实际收获量分离。
从总体上看,1930年6至7月,既是“抽肥补瘦”正式与“抽多补少”构成整体,并提出“查实田亩不得以多报少”“抽肥补瘦,不得由富农自己抽补”等具体要求的时期,更是由根据分田数量征税向根据实际收获量征税的转折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取消了原耕基础上抽多补少赋予富农的土地好坏决定权和优先选择权,苏维埃政府真正开始掌握分配土地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实现了分田标准与实际收获量的双轨制,避免了分田需要随收获循环反复却始终落后一步的恶性循环,为固化分配做好了准备。“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政策的不断调整和探索,尤其是以收获量为基础的分田和实现分田标准与实际收获的分离,为更稳定、合理的土地分配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寥寥八言,从字面上来看无疑十分清晰明了。也正因此,学界往往默认这一政策的内涵不言自明,而从其形成脉络方面进行探讨。不过,如果不能从传统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习惯心理出发进行考虑,那么对政策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的解读就会受到影响。尤其是平分土地的根本点不在于土地本身,而在于农作物的收获量。所以分田的效果要想立竿见影,需要优先考虑的是田地的收获量而非面积,这就决定了“抽多补少”的指向。此外,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性规定背后,各地苏维埃提出的“不得妄想平均”“不得把持肥田”“查实田亩”等具体要求体现了土地分配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遭遇的主要困难,是理解该政策形成发展的重要楔入点。总之,充分考虑历史背景下的农村实情,结合农民潜在心理和相关史料记载,才能对“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这一政策的内涵指向和发展演进有真切的认识。
注释
1郭德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的土地政策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刘祥:《“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政策考述》,《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3期。范华:《论闽西土地革命时期富农政策的演变》,《党史研究与教学》1990年第2期。林雄辉:《“抽肥补瘦”原则是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提出的——与范华同志商榷》,《党史研究与教学》1991年第3期。江明明:《中央苏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新论》,《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温锐:《“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为“限制富农”说质疑》,《上饶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4期。
2《闽西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及其任务》,蒋伯英主编:《邓子恢闽西文稿:1916-1956》,中共党史出版社2016年版,第77页。
3《中共闽西特委关于武装斗争党务工作的报告》,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内部资料1982年,第183页。
4(1)定龙:《闽西的土地革命》,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3页。
5(2)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6页。
6(3)《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斗争》编写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斗争》,江西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4页。
7(4)湖南省财政厅编:《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1页。
8(5)《赣西南刘作抚同志(给中央的综合性)报告》,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8页。
9(6)《赣西南(特委)刘士奇(给中央的综合)报告》,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52页。
10(7)湖南省财政厅编:《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193页。
11(8)《兴国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6~187页。
12(1)恽代英在1924年介绍湖北黄陂农民生活的文章中曾明确指出,当地的田仍以“石、斗、升、合为单位而计算”。《湖北黄陂农民生活》,《恽代英文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7页。
13(2)丘光明:《计量史》,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57页。
14(3)《赣西南土地分配情形》,《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68页。
15(4)《分青和出租问题》,《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76、278页。
16(5)《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蒋伯英主编:《邓子恢闽西文稿:1916-1956》,第173页。《闽西苏维埃政府经济、财政、土地委员会联席会议决议案》,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4辑,内部资料1983年,第153页。《土地委员会扩大会决议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41页。
17(6)《闽西苏维埃政府通知第七十六号》,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6辑,内部资料1985年,第135页。
18(7)《关于闽西苏区的土地问题》,蒋伯英主编:《邓子恢闽西文稿:1916-1956》,第159页。
19(8)《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蒋伯英主编:《邓子恢闽西文稿:1916-1956》,第165~166页。
20(1)湖南省财政厅编:《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153页。
21(2)《苏维埃土地法》,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页。
22(3)《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中国苏维埃区域土地农民问题议决草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23页。
23(4)《土地委员会扩大会决议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37页。
24(5)虽然田亩本身便有“田地”之意,但在论述分田问题的话语环境中,也可理解为“田地亩数”。尤其在将“亩”作为通常田地的衡量标准时,更会加剧后一理解,进而促使后人产生与实际背道而驰的解读。
25(6)如张鼎丞在回忆中称:在溪南解决土地问题时,“采取抽多补少的办法(以各户现耕土地为基础,按全乡每人平均应得的亩数为依据,有多的抽出来,不足的补给他)去实行分配”。谢连熹在1982年接受采访时则称:1931年土改时,“每人分田三亩到三.五亩”。何干之在著作中具体介绍了1928-1931年根据地的分田方法:“首先由基层民主政府调查土地,知道共有若干田亩,若干人口,得出每人应得田数,然后在原耕基础上抽多补少。”《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斗争》一书在介绍宁冈等地的分田步骤与方法时,第二步是“清查田亩、划分等级”,具体为“在调查基础上计算出本乡的土地总数、各种等级的田亩数和人口数”,最后一步“插牌”则在牌上写出“该丘田的地名、亩数”等。张鼎丞:《中国共产党创建闽西革命根据地》,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页。湖南省财政厅编:《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233页。何干之主编:《中国现代革命史讲义(初稿)》,高等教育出版社1956年版,第156~157页。《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斗争》编写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斗争》,第23~24页。
26(7)定龙:《闽西的土地革命》,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内部资料1982年,第83页。
27(8)《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蒋伯英主编:《邓子恢闽西文稿:1916-1956》,第166页。
28(9)《土地委员会扩大会决议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36~437页。
29(1)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册,216页。
30(2)溪南里的土地分配,被视为“福建最早的土地革命”。苏明辉:《论〈溪南里土地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蒋伯英:《邓子恢同志的革命历程简介》,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编:《闽西革命史论文资料》,内部资料1981年,第341页。
31(3)邓子恢、张鼎丞:《闽西的春天》,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编:《闽西革命史论文资料》,第4页。
32(4)湖南省财政厅编:《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167页。
33(5)《江西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第128页。
34(6)定龙:《闽西的土地革命》,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82页。
35(7)湖南省财政厅编:《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177页。
36(8)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册,第224页。
37(9)如闽西六县的田地“平均百分之八十五在收租阶级手里”。《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38(11)把持肥田的现象,不仅在地主、富农中极为普遍,在土地政策由没收一切土地变为没收地主土地之后,承租的佃农也存在抽多补少时把持肥田的现象。如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曾举例:温奉章租种地主120石谷田,自己有8担。3月分田时,一家四口分32石谷田,即在自己所耕(租种与自有)田地中“铲出九十六石”,“铲出去的尽量拿歹田,剩下的都是好田”。雷汉香的情况也与此类似。《兴国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88、198页。
39(1)《修正土地法令决议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26页。
40(2)湖南省财政厅编:《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177页。
41(3)《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给苏区中央局的信》,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70页。
42(4)《请看闽西农民造反的成绩》,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72页。
43(5)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册,第241页。
44(6)《永定县苏关于土地问题草案》,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第99页。
45(7)《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420页。
46(8)《永定县苏关于土地问题草案》,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第99页。
47(9)《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代表大会政治任务决议案》,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411页。
48(11)《湘赣革命根据地斗争史》编写组:《湘赣革命根据地斗争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页。
49(1)《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代表大会情况与各项文件》,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385、381页。
50(2)《土地委员会扩大会决议案》,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41、437页。
51(3)邓子恢、张鼎丞:《闽西的春天》,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编:《闽西革命史论文资料》,第3~4页。
52(4)《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邓子恢文集》,第21页。
53(5)邓子恢:《龙岩人民革命斗争回忆录》,福建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3页。
54(1)《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蒋伯英主编:《邓子恢闽西文稿:1916-1956》,第166页。《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202页。
55(2)《富农问题》,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335~336页。
56(3)《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422页。
57(4)邓子恢:《龙岩人民革命斗争回忆录》,第33页。
58(5)《目前政治形势与一方面军及江西党的任务》,江西现代史学会编:《与红三军团有关的历史问题及文献》,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14页。
59(1)《中共闽西特委通告(第七号)》,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第208页。
60(2)《赣西南特委(工作综合)报告》,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330页。
61(3)《中共闽西特委通告(第七号)》,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第208~209页。
62(4)《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420页。
63(5)《兴国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85~186、239页。
64(6)许毅主编:《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上册,第378、261页。
65(7)《寻乌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70页。
66(8)湖南省财政厅编:《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233页。
67(9)《分青和出租问题》,《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76页。
68(1)《中央给苏区中央局并红军总前委的指示信》,江西现代史学会编:《与红三军团有关的历史问题及文献》,第480页。
69(2)《关于闽西苏区的土地问题》,蒋伯英主编:《邓子恢闽西文稿(1916-1956)》,第159页。
70(3)《土地法》,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第380页。
71(4)《土地问题讲授大纲》,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第392页。
72(5)《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蒋伯英主编:《邓子恢闽西文稿:1916-1956》,第173页。
73(6)《苏维埃土地法》,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第14页。
74(7)《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第88~89页。
75(8)湖南省财政厅编:《湘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489~4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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