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的法律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已经深深地影响到了每一个中国人民的生活。病毒防控过程中也涉及到了纷繁复杂、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那么今天要向大家科普的便是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的法律问题。
1.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利用网络编造和传播谣言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而,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誉权的,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而,通过信息网络散布、传播疫情谣言,发布虚假疫情信息等行为,轻则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重则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以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造谣者、传谣者除须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其他责任。如微信安全中心已于1月25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谣言专项治理的公告》,对于违规的信息内容,微信进行删除处理,并视其违规程度对违规帐号进行阶梯式处罚,其处罚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号或账号功能进行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
2.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与疫情相关的谣言等不实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分别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疫情的各类信息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其中不乏一些不实谣言信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如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对于通过QQ群、微信群、贴吧等互联网群组传播谣言等不实信息的,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
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3.员工在疫情期间编造和传播谣言,如何处理?
员工在疫情期间若有编造和传播谣言的行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将谣言信息予以删除,并对涉事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将其踢出相关微信群,若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向公安举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4.部分商家通过编造、传播谣言,恶意夸大商品功效的情况,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编造、传播谣言,恶意夸大产品功效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而对于捏造、散布商品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可能因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若有违法所得,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则单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经营者资格。
5.哪些谣言必须打击?
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但是在决战新型肺炎的特殊时刻,有些谣言必须严厉打击。以下几类信息应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
(1)谣言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2)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3)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
【典型案例】
1.海州辖区居民黄某于1月31日和2月1日分别在“百度贴吧阜新吧”发布了“张某某,阜新出发地点,美甲,纹眉,烫头,洗澡,地下商业街,大润发!具体位置还在进一步确定中!第二次检验结果五点出!家人们尽量少外出!” “工电社区拉张某某的三轮车主孙某某已经有了症状,网名XXX,微信付款应该有记录,请近期乘坐过这个三轮车的居民,居家隔离14天,有症状到正规医院的发热门诊,或者拨打120!”的虚假疫情信息并附带图片,在百度贴吧引起大量网民阅读转发达7000余次,造成市民恐慌,影响极为恶劣。海州分局接到案件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责令站前派出所第一时间将嫌疑人黄某抓获,经调查发现:黄某通过微信群聊得到这条虚假信息后,自行编辑并添加图片后先两次在百度贴吧阜新吧内散布。2月1日当晚,黄某因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被海州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2月1日晚22时40分,阜蒙县公安局接到市公安局指令:网络出现“阜蒙县城区要在凌晨24时交通岗红绿灯统一都改红灯”的谣言,经网安部门调查发布者为阜蒙县辖区居民牛某某。接到指令后,阜蒙县公安局连夜行动,将牛某某传唤到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牛某某对其在微信群内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牛某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阜蒙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知识普及】
网络谣言的分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1.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国防利益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的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平等及国防安全等。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较大,故构成此类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为前提。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2.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侵犯的客体是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贴心提示】
疫情面前要格外保持冷静理性,广大用户应从疾控或医疗机构、权威新闻媒体了解疫情信息,相关防疫信息以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为准;不要听信谣言,增加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提高警惕和识别能力。
无论是网络还是现实,大家在任何时候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特别是在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不实的信息会制造更多的恐慌,要知道,比疫情更可怕的是谣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从我做起!
内容整理|马欣 刘欣朋 王超 李泓锦 朱颖 孙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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