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活动】疫情之下 我来普法(三)

2021-01-18 20:57:35

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企业辞退的法律问题

一场来势汹汹的疫情阻击战随着2020年的到来悄然打响,同时随着这场战役带来的社会问题蜂拥而至:安保,民生,就业,正常生产生活……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整个社会生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使得不少企业面临生产危机,面对来势汹汹、感染性爆发性强的新型冠状病毒,目前不少被感染或疑似感染的员工也面临着被辞退的风险。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全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今天让我们一起探究如何尽最大可能规避风险,科普疫情期间劳动法领域典型的法律问题,维护员工自身合法权益,督促企业认真履责,维持安全健康生产秩序。愿通过此文,让屏幕前的您对于“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企业辞退的法律问题”有足够的了解,让您在必要时刻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您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义务。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称《传染病防治法》)、四部门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人社部新出台的相关文件。】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劳动权益有哪些特殊保护?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工资待遇问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2)因春节假期延迟,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该特殊假期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对于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2020年2月2日本身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在该日休息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对于该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报酬。

3.企业及用工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者权益

1.企业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企业停工停产仍需依实际情况发放工资或生活费

依据实际情况,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仲裁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审限顺延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疫情期间其他有关劳动者保护的规定

1. 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应按调休等方式处理

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应尽的义务

1.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2.有关劳动者工作范围的限制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3.疫情防控期间的加班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总结以上法律知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在疫情期间当与劳动者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在疫情期间做到听从指挥、遵纪守法;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当积极行使个人权利,其身后必有国家及法律为之保驾护航,劳动者需认识到这不仅是为了自身利益,也是对社会总体利益的维护。

普法,是为了在这场战役中为百姓树立信心,保证社会稳定,也是为疫情后生产生活的恢复做好充足的准备。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在此一年,中国人民必将一同迈着矫健的步伐向前进。“青山一道同云雨,明月何曾是两乡”,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这场振奋人心的疫情阻击战终将大获全胜,桃李不言随雨意,亦知终是有晴时。

内容整理|刘步青 潘新赐 刘舒捷 雷丽媛 邹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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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应尽的义务 1.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