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部教师党员宋鋆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理论文章《哈尔滨解放区对革命根据地调解经验的传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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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中央苏区时期,调解便在定分止争中发挥作用。抗日战争时期,调解制度愈发成熟,并形成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经验做法,有效化解了纠纷、增进了群众团结、维护了人民利益。194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哈尔滨,随着红色基因扎根于首个省会城市解放区,革命根据地调解经验开始了城市传承。
规范调解原则
哈尔滨解放之前,革命根据地调解已经开始了法制化进程。如1941年,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对以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讼累作出明确规定。1943年,陕甘宁边区颁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本着减少纷争和诉讼的原则,规定了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并明确调解的结案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或以书面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等。此外,各边区还对调解自愿等原则作出了规定。如1942年颁布的《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调解以调解当事人的双方自愿为限”。
哈尔滨解放区延续了革命根据地调解经验,注重调解的定分止争作用。1946年至1948年间,案件调解率由57%升至74%。1948年,《人民法院与区民事调解工作之联系办法(试行)》颁布,该办法明确了三项调解原则:其一,不违反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及照顾民间善良风俗习惯(落后的除外);其二,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其三,调解非诉讼必经程序,如不宜调解,或当事人不愿在区调解者,得径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不得违反政策法令、调解自愿等原则得到系统化规定。
哈尔滨解放区施行的调解原则是在东北行政委员会1948年《关于建设司法工作的几项具体指示》的指导下,以革命根据地调解实践经验为基础逐步形成的,保障了哈尔滨解放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后解放的城市也对这些调解原则进行了借鉴吸收,如1949年2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同年3月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调解程序暂行规程》等。
强调简便利民
革命根据地时期注重简化手续,便利人民诉讼。如1941年颁布的《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规定,为便利诉讼及易于了解案情,减轻百姓讼累,在各区乡成立调解委员会,并明确“诉讼手续务求简捷,凡不利于抗战期间之诉讼手续,应酌予变通或修改之”。“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之一,随着这一方式的推广,简便利民成为革命根据地调解制度的重要特点。
哈尔滨解放之时,条件十分艰苦,司法资源也非常匮乏。哈尔滨解放区结合城市具体情况延续简便利民的调解经验,让大量案件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得到妥善处理。法院不要求当事人写起诉状,允许口头起诉,“门口有接待室,接待人收了案子就给庭长,庭长再分下去”,进而开展调解工作。1947年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工作总结中提到,“审判方式与过去完全不同”,强调不重形式地为老百姓解决问题。
维护人民利益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调解制度体现了高度的人民性。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提倡调解时特别提出了要达到“减少诉讼,增进人民福利之目的”。
维护人民利益的核心追求在哈尔滨解放区得到了延续。1946年10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中提出,“废止敌伪法律,一切以民主政策及特别法令为根据,不束缚于旧法律观点,处理案件,一切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原则”。曾任推事的刘光炎总结道:“调解工作,第一要有爱心,豁得出时间;第二要考虑双方的情况,来打官司的,一般双方都有自己的立场和一定的道理,要考虑周全。”譬如王永溪诉孙申锡清算账目一案,原告称被告“不分劈红利”,被告称原告“拒绝受领红利”,推事刘毅耐心调解,最终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由被告支付原告红利一万一千元,解除双方的合伙契约。又如陈永和诉苏联民会支付工资一案,陈永和曾为苏联民会修缮房屋,苏联民会拖欠其工资迟迟未支付。经法院调解,最终由苏联民会一次性付清工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重宣传教育
注重调解的宣传教育作用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智慧的体现。1941年《山东省各级司法办理诉讼补充条例》提出了“教育民众及补救审级不全之欠缺”这一调解工作的目的,可见调解的宣传教育作用早已被重视起来。“马锡五审判方式”尤为注重调解的宣传教育作用,如甘肃省合水县的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的场院地基,于是歪曲事实,编写诉状起诉王统一。县司法处未进行调查即判定场院地基归王治宽所有。王统一上诉到陇东分庭后,马锡五立即派推事开展实地调查,征求群众意见,当众对王治宽摆事实、讲道理,王治宽自知理屈,自请处分。最终,场院地基仍归王统一所有,王治宽给王统一“装烟赔礼”。当事人和到场群众在该案的调解中受到了宣传教育,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给予了“真是清官断案”的好评。
随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哈尔滨解放区的推行,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开始了审判和调解并重、发挥调解宣传教育作用的探索。农村革命根据地纠纷以土地、婚姻、房屋等最为常见。哈尔滨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的第一个大城市,市民主要包括工人、店员、工商业经营者等,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仅占全市总人口的15.9%。相应地,纠纷也更加复杂,不仅包括农村革命根据地常见的婚姻、借贷、房屋纠纷,也包括股权、工资、合同等具有城市特点的纠纷。哈尔滨解放区要求工作人员在调解中拿出耐性,既有双方当事人皆在场的“面对面”调解,也有“叫上一边出去接着劝”的“背靠背”调解,在调解中宣传政策、普及法律,引导、教育群众,同时总结类案特征,发挥调解的宣传教育作用。
1948年,哈尔滨解放区《人民法院与区民事调解工作之联系办法(试行)》在内部施行,将富有教育意义的调解案件通过黑板报的方式向群众开展宣传。在个案调解中,许多群众受到了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法律意识,如劳资纠纷的调解提升了劳动人民的权利意识。此外,针对城市人口集中、受教育人群占比相对较大的特点,哈尔滨解放区进行了更为书面化的调解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