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代职务犯罪惩治教学中强化新时代廉政文化建设探源

2025-12-09 22:32:56 李枋桓

唐代法制是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重点。在惩处官员职务犯罪方面,唐代的立法司法实践既是两个独立的研究部分,同时又是一个法律实施的整体。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不能仅仅依靠单独的某个环节,完备的制度、严格的落实和意识的培养缺一不可,最终是要确立起对法治和廉政的真诚信仰与内心自觉。

一、制度建设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前提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石。唐代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按《新唐书·刑法志》所说:“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为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唐六典》也说:“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由此可知,唐朝的律、令、格、式在规制范围上各有不同,却又因此相辅相成,共同编织起一张严密的法网,为廉政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律”在唐代的国家生活中发挥着刑法典的作用。就《唐律疏议》而言,它以《名例律》为总则,主要根据国家重要职能的标准划分为《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盗贼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十二篇。其中,《职制律》作为对一般行政官员职务犯罪的通行规定,着重对贿赂与失职类犯罪进行了列举;而如《卫禁律》《捕亡律》《断狱律》则针对的是卫戍、司法等特定领域官员的业务行为,通常是有违其工作职责的渎职类犯罪;贪污类犯罪则由于其“盗”的性质被归于《贼盗律》之中。从《唐律疏议》的体例编排和罪名设置上来看,唐代统治者已经认识到官员职务犯罪的常见多发类型,并且能够将其上升为法律而对官员犯罪予以制度上的打击。严密的法律规范有利于减少法律空白,极力避免“灰色地带”成为官员职务犯罪的培养皿。同样地,廉政文化建设必须紧紧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让权力运作和职务行为都于法有据。

二、严而不厉是廉政文化建设的障碍

《唐律疏议》和其他法令的存在固然对唐代廉政文化建设起到了基础性作用。然而,当具象到唐朝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时,对律令的实施却变成一种不完全的、有选择性的执行,或变成“严且酷厉”,或变成“不严不厉”。究其原因,还是以人治为主导的封建体制下的官僚特权思想在作祟。

官僚特权在唐朝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在立法方面,法律将“八议”“上请”“减”“赎”“官当”制度确立下来。对于犯罪的官员,可以根据其官爵品级和罪行情状适用这些特殊待遇,从而减免应处的刑罚。唐高宗永徽年间,华州刺史萧龄之在前任广州都督任内受赃事发,构成受财枉法罪,高宗盛怒之下决定对其处死于朝堂。萧龄之官在三品之上,应入“八议”,但是死罪之人入“八议”也只是“都堂集议,议定奏裁”,并非一定能够减死。然而御史大夫唐临进言:“臣窃以律有八议,并依《周礼》旧文,矜其异于众臣,所以特制议法。礼:王族刑于僻处,所以议亲;刑不上大夫,所以议贵。明知重其亲贵,议欲缓刑。非为嫉其贤能,谋致深法。今议官必于常法之外,议令从重,正与尧舜相反,不可为万代法。”换言之,唐临认为入“八议”则减死减刑是《周礼》“八辟”的本义,其目的就是在于给予犯罪的官员优待,而入“八议”却又加重刑罚的做法是不利于长治久安的。在执法方面,官员犯罪的特殊待遇体现在接受惩处的方式上。对于犯罪的一般民众,办理案件时会上戒具,或者拷打等,在受刑或处死时还要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而对于一定等级的官员犯罪的,有的不能强行抓走,有的不能施以酷刑,即使是死刑也不会在闹市公然进行。除此之外,在司法方面,官僚特权还隐蔽在官官相护的行为逻辑里。如果是皇帝身边的重臣心腹,那么处理这样的犯罪官员时,皇帝自会有所取舍,通常是不忍重处。即便是远离朝堂的地方官员,他们也有自己的人脉关系网,结成朋党相互关照是常有之事。久而久之,这种官僚特权就越来越固化,法律面对这样的铁板一块也就越来越难以贯彻。

三、法润人心是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

唐代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坚决贯彻法治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如今,我国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于廉政文化建设而言,其基本要求便是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背后体现的是严格的规则意识,对法治的信仰和拥护也正表现于此。当官员开始将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时候,廉政文化建设才有迹可循。

廉政建设培育廉政文化,廉政文化孕育廉政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文化是政治生活的灵魂,对政治生态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要注重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倡导和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廉政文化本身就是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廉洁的道德伦理与政治的价值取向具有内在统一的理。从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窑洞里与民主人士黄炎培聊谈历史周期率问题起,政权治乱兴衰的嬗变教训就引起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中国共产党先后提出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人民监督和自我革命,始终将廉洁奉公作为目标指向。如此,孕育而出的廉政自觉才有利于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使得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也能够得到良好的施行。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力求构建覆盖权力运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系统。同时,要充分发挥这些良法应有的作用,必须依靠官员的合理执行和密切配合,而廉政文化与廉政自觉则必然呼唤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和更高层次的道德追求。一方面,各级官员要努力增强政治素养、锤炼过硬本领,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厚植为公意识,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聚焦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上,助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水涨船高


责任编辑:何丹

我要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全部评论 ( 条)

    唐代法制是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重点。应强化该专题学习,为当下廉政文化建设提供历史镜鉴。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