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党支部党组织关系转接制度

2021-01-18 21:22:19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范围

党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员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开会、实习、考察,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时间不确定,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和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办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介绍信有关事项

党员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便于新单位的党组织根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确认其身份,并及时将其编入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伪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参见新版样件)。在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字迹清楚,用字规范,不得涂改。党员转出接收单位名称要用全称。党费交至月份,要用大写;在介绍信的存根上要注明有效期,有效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90天)。

介绍信原则上只限一个,如因整个党组织隶属关系变动需要办理集体转移手续,可使用同一张介绍信,但必须另附加盖了组织部门印章的名单。未加盖党组织印章和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党员自己办理、携带并妥善保管,到新单位后立即交给党组织。因故不能自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不得委托他人特别是非党员代办或转递。调动中因工作需要,中途改变去向的,如有其他文件证明其组织关系应予接转,新单位不要退回。如必须退回查对和接转的,原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办理,不得拖延不办。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

三、明确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1.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旗、市委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

2)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中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党中央各部委的机关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党委、政治部;

5)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一级或相当于师(旅)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

6)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政治部;

7)民航系统的民航总局组织部和总局直属机关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部(管理局)的政治部(处)。

2.在全省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在全省范围内可直接与县、市、区委以上组织部和相互直接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单位党组织是:

1)省直机关(含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委的中央驻省单位)的各部委、办、厅、局、总公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和党委组织部;

2)省属、部属高等院校、干校和成人高校党委组织部;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4)由省委组织部规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

3.独立的总支、支部单位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独立的总支、支部单位如需要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接转,其本身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省直机关各单位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全国各地,须经省直机关工委(或党委)组织部接转。

四、转接组织关系流程简图

1.毕业生党员转出党组织关系流程图:

2.转入党组织关系流程图:

3.校内互转流程图:

五、毕业生党员接转党组织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1.已正式签约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

1)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本人办理,并填写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簿。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须本人携带并妥善保管。在有效期限内,到就业单位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避免丢失和过期作废。

2)毕业的预备党员,到新单位后必须及时与党组织取得联系,按时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定期向组织写思想汇报,预备期满写转正申请书,申请按期转正。

3)如果党委组织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当地后,工作单位有变化,或介绍信台头不对,需要修改内容或更换介绍信时,一定要把介绍信原件在有效时限内交回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根据情况校正修改或重新开出介绍信。

2.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

1)当年尚未落实就业的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若学校已经同意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暂时留在学校,其党组织关系可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在保证能按时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下,由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并交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其党组织关系可留暂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原则上只保留一年时限。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出学校时,应随之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2)尚未落实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人事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需要本人事先联系好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方可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升本的毕业生党员

无论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凡是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已回原籍的,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转回原籍所在地党组织。其他情况可按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情况办理。

4.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

原则上党组织关系应跟随人事档案,人事档案转到何处或单位,党组织关系应转到相应地方。如果人事档案存在学校档案馆,党组织关系也可以留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但必须本人写申请,说明党费交纳等有关情况,经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并交到组织部备案。

5.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原则是:

1)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2)易地安置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3)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所在党组织可以为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

4)教职工党员离退休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6.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党组织或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本人写书面检查,经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研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补转。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7.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在规定期限内交接收党组织。对党员无故不及时向党组织上交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导致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必要时本人向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基层党组织做出明确意见,责成党员本人到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修改校正或重新办理。

其中超过6个月,党员本人既不向党组织报告,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8.党员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处理

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应随之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不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的,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转移组织关系。对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应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或作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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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的总支、支部单位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独立的总支、支部单位如需要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