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隋唐时期的法律文献数量丰富、形式多样,共同勾勒出法制发展的繁荣图景。在立法方面,《开皇律》是隋唐时期的代表性法典之一,它继承了南北朝以来立法的成就与经验,确立了“五刑”“十恶”等制度,成为唐代律典的蓝本。隋唐学者亦重视对法律制度的总结,《通典》中专设“刑法”一篇,详述唐代及以前法制历史,是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演变的重要文献。在唐代,司法文书写作是官员的基本职业素养,白居易所作《百道判》是这一时期判词的代表。本文以隋唐法制人物苏威、杜佑、白居易为线索,探究其法律成就与贡献,同时,依据《长安志》《唐两京城坊考》等历史地理文献,考订、探寻三人的宅邸旧址,尝试确立和构建隋唐时期法律地理标识。
一、《开皇律》主修人苏威宅
苏威,字无畏,京兆武功人(今陕西省武功县)。历任纳言、民部尚书、大理卿、京兆尹、御史大夫、吏部尚书、尚书右仆射,赐爵房陵侯,《开皇律》主修人之一。
开皇元年(581),文帝“诏裴政与苏威等修定律令,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隋书·裴政传》),于同年颁行,是为《开皇律》。开皇三年(583),“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隋书·刑法志》),又命苏威、牛弘等删繁就简,“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隋书·刑法志》)。此次修定后,《开皇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等十二篇,共500条,体现了用法唯简、刑罚从轻的立法精神和“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的宽刑理念(《旧唐书·刑法志》),“自是法制遂定,后世多遵用之”(《资治通鉴》卷一百七十五)。《开皇律》完善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和“十恶”罪名,扩大了封建贵族的法定特权,“刑网简要,疏而不失”(《隋书·刑法志》),体现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水平。《开皇律》上承魏晋,下启唐宋,唐武德年间撰定律令,即“大略以开皇为准”(《旧唐书·刑法志》)。其确立的律典体例、五刑制度等为后代所继承和发展,对唐以降的历代王朝都有深远的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据《长安志》记载,“隋尚书左仆射房国公苏威宅”位于朱雀门街东第三街,从北第八坊永宁坊南门之东,即今西安市二环南路东段,雁塔路立交西侧附近。苏威妻宇文氏于隋大业十二年(616)十月十三日葬于洛阳,其妻宇文氏墓志《大隋前纳言开府仪同三司光禄大夫房公苏威妻夫人宇文氏墓志》现存西安碑林。苏威于武德六年(623)卒于长安,可能葬于陕西省武功县祖茔,具体地址今不可考知。
苏威主持修定的《开皇律》,删繁就简、宽平用刑,既终结秦汉以来刑网苛密之弊,又为唐以后千年法典树范。以《开皇律》为开端的隋唐法典,以其先进的立法思想、完善的法典体例、高超的立法技术,在中国法制上占据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同时深刻影响了同时期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建设。法贵简明,刑期无刑,当代立法亦应以此为镜鉴,以科学立法筑牢法治根基。
二、《通典》作者杜佑宅
杜佑,字君卿,京兆万年(今陕西省西安市)人,著有典章制度专史《通典》。杜佑出身于世宦之家,以门荫入仕,历任济南郡参军、剡县丞、工部郎中充江淮青苗使、御史中丞充容管经略使、金部郎中充水陆转运使、度支郎中兼和籴使等,又以户部侍郎判度支。后出为岭南、淮南节度使。唐德宗贞元十九年(803),杜佑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于德宗、顺宗、宪宗三朝为相。累官至司徒,封岐国公。元和七年(812)六月,以守太保致仕,同年十一月病卒,赠太傅,赐谥安简。
杜佑历事唐玄宗至宪宗六朝,居官任相多年,对国家的礼仪、政治、经济、军事等制度十分熟悉。他耗时三十六年,考辨各种典章制度的源流,于德宗贞元十七年(801)撰成《通典》二百卷。全书以“往昔是非”,“为来今龟镜”(《进〈通典〉表》),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法、州郡及边防九典。内容涉及法律规范、职官设置、礼仪制度、经济措施、州郡建置、边防政令等方面。其“刑法”部分,分叙“刑制”“杂议”“肉刑议”“详谳”“决断”“考讯”“守正”“赦宥”“禁屠杀赎生”“宽恕”“囚系”“舞紊”“竣酷”“开元格”,是了解唐代及此前法制演变的重要资料。此外,唐代现行的《律》《令》《格》及大量当时的官方文书等在《通典》中也有引用与保存。
《长安志》记载,安仁坊有“太保致仕岐国公杜佑宅”。其地在今西安市朱雀大街与体育场北路路口东北部,安仁坊遗址展示馆一带。诗人杜牧为杜佑之孙,亦曾居于此宅。京兆杜氏是关中的名门望族,素有“城南韦杜,去天尺五”之称,唐代杜氏家族墓位于今西安市长安区司马村。
在杜佑撰《通典》以前,历朝制度主要附载于正史“书”“志”等篇章之中,《通典》则将制度及其沿革独立成书,融合《史记》八书、《汉书》十志以下历代正史志书,并参考《大唐仪礼》《开元礼》《唐六典》等典制政书的记载,形成通贯性的制度通史,开创了典制体的先河。《通典》所引用的很多史料已经亡佚,有赖《通典》得以部分保留,对研究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古代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三、《百道判》作者白居易宅
白居易,字乐天,号香山居士。其家祖籍太原,后迁居下邽(今陕西渭南北)。以家贫多故,贞元十六年(800),白居易进士及第。十九年,以“书判拔萃”科登第,授秘书省校书郎。元和元年(806)四月,宪宗策试制举人,白居易应“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登第,授盩厔县尉、集贤校理(《旧唐书·白居易传》)。后历任左拾遗、江州司马、忠州刺史、主客郎中知制诰、中书舍人、杭州刺史,苏州刺史、秘书监、刑部侍郎、太子少傅等,封冯翊县开国侯,以刑部尚书致仕。
白居易素以诗文闻名,在法律方面其实也颇有成就。除担任过刑部长官、著有《刑礼道》一文阐释刑、礼、道的辩证关系外,白居易还曾撰过一部《百道判》,成为唐代保留至今的珍贵判词集。唐代吏部择人之法讲究“身”(体貌丰伟)、“言”(言词辨正)、“书”(楷法遒美)、“判”(文理优长),判词写作是官员的基本素养之一。白居易早年为应“书判拔萃”科考试,自拟案例、判词以备考、练习,收入其文集的共101道,称《百道判》。该判词集中的案例绝大多数是白居易虚拟,人物多以“甲”“乙”“丙”“丁”代替,故也称《甲乙判》。
《百道判》判词逻辑严谨、文理兼优,兼顾法理、人情,“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容斋续笔》)。它不仅使白居易顺利登第,而且还成为礼部、吏部选人的参考标准。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记载,白居易在给元稹的信中写道:“日者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为准的。”(《旧唐书·白居易传》)后来,元稹在给白居易集作序时也说:“《百节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旧唐书·白居易传》)可见当时影响力之大。《百道判》是白居易法律思想、法律才能的集中体现,其中的案例虽是虚构,却也来自于白居易对唐代社会的长期观察,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的司法实际、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
白居易曾居于唐长安城宣平坊,其坊址在今后村北路东小区社区到铁路新村一带。白居易所作《百道判》是唐代判词的典范,它融法理、文采与吏治智慧于一炉,既显科举铨选之标尺,亦存中古法制与社会实相,是研究唐律、官制、世情的珍贵资料,兼具法学、史学、文学三重价值,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对当代裁判文书写作与法治思维深具启迪意义。
小结
隋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成熟典范,其生命力不仅蕴藏于律令条文之中,更生动地体现在长安城的街坊里巷里。依据文献的记载,我们能够探寻到苏威、杜佑、白居易等法制人物的足迹,使抽象的中国法制史与具体的城市空间重合。这些散布在长安城中的法律地理标识,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锚点和重要载体。充分发掘其法律文化价值,也是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中国法制史》课程思政路径研究(项目编号:XJYZ202402)及2024年陕西省法学会重点委托项目(项目编号:2024fxhwt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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