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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校园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加强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大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学校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具有突发性的正在或者即将危及校园安全稳定,学生身心健康、生命或财产安全的意外事件,包括:
(一)社会安全类:校园内外涉及学生的各种集会、游行、静坐、示威、请愿等事件;学生罢课、集体罢餐、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非法传教活动和政治性活动等事件。
(二)事故伤害类:学生突发疾病、溺水、自杀、自残等学生伤亡事件;学生离校出走及失踪事件;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意外伤亡事件;学院组织活动中学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院组织校内大型学生活动踩踏事故;学生因心理、精神等原因造成的行为失常失控事件。
(三)其他各类涉及学生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与突发事件管理工作遵循院校为主的总体思路,听从学校指挥,协调各部门处理,具体工作原则如下: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学生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分明,为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各班主任、辅导员、导师及相关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依靠学生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五条积极落实依法治校的理念,切实预防学生安全事件的发生,并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采取行动,学院成立安全教育及管理与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和协调学生的突发事件。安全教育及管理与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分管本科生教育教学副院长、分管研究生教育教学副院长、学院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学院新闻信息分管领导
成员:学院党政办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综合治理人员、辅导员、相关导师、班主任、学生骨干等。
第六条工作小组的工作目标和主要职责: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学院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进一步增加师生的安全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维护学院稳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治安体系;确保不发生群体恶性事件,有效预防和处置治安事故和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的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大规模的事物中毒事故;为广大师生创建“平安、和谐”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
(一)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部署和指导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管理,下达安全教育及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任务。
(二)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配合公安、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对学生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三)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救助、善后处理和舆情管控工作,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四)按照学校、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求,落实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加强检查力度,规范检查内容。
(五)建立问题学生和重点学生档案,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
第七条 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及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规划,部署、安排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和管理工作;学院各部门和学生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管理,普及安全知识,开展应急演练。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敏感时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日前后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常态化、制度化。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九条 落实好健康教育,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年级群、班级群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卫生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须注重心理疏导,与思想政治教育并行,引导学生保持理性平和的健康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
第十一条 建立突发事件联席会商制度,学院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工作措施,形成务实有效的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和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所有学生参加学校大学生医保。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公共场所应急物资设备,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集体校园文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必须有一名带队老师。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预警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在学生中引发的反应;敏感时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网络舆情;教学、生活场所的防盗、防火、防毒、防病、防骗、防责任事故;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的突发事件;公共场所发生的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学生日常人际交往中发生的各种摩擦冲突事件;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信息。
第十九条建立学生心理安全员制度,完善宿舍—班级—年级—学院—学校五级预警体制,畅通预防预警渠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学院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学生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除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措施外,学院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小组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协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及时向学生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四)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距事故发生时间较长,但仍存在安全隐患或极易再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要总结成案例,适时对学生进行教育。
(因超出字数限制,部分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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